导读:
育儿补贴作为政府福利补贴,兼具人身专属性与生存保障属性,是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存与成长需求的专项资金。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保持必要克制,对该类专项资金豁免执行。近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执行异议案件。该案异议人对法院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内育儿补贴资金的冻结。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案涉账户内的3600元资金来源清晰,能够认定为育儿补贴专项资金,据此裁定解除对该笔资金的冻结。本案裁判不仅厘清了强制执行的合理边界,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兼顾法律刚性与司法温度,也为育儿补贴等人身专属性金钱标的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豁免审查提供参考借鉴。

图为法官正在向申请人释法明理。
因借款合同纠纷账户被法院裁定冻结
2026年3月2日,中国农业银行焦作某支行因与靳某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立案后该支行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经审查作出保全裁定,依法冻结靳某名下银行存款105174.93元,并于裁定当日对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同年3月17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靳某向农行焦作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支付律师费1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248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请求解除对育儿补贴的冻结
然而,靳某发现被法院冻结的建行账户系其接收育儿补贴的收款账户。该补贴系国家为支持家庭育儿发放的专项费用,直接关系到其子女的日常生活照料与成长保障。
发现育儿补贴发放至被冻结的账户后,靳某随即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提供了子女出生证明、育儿补贴申领记录、资金入账凭证等证据材料,请求法院解除对其建行账户内该笔专项资金的冻结,并主张该笔资金不得用于债务执行扣划。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育儿补贴系全国性的普惠民生政策,是国家为支持家庭养育婴幼儿、降低生育成本,向符合条件家庭直接发放的现金补贴。“育儿补贴关乎儿童成长权益,属于家庭基本生活必需费用,不能简单一封了之。”收到异议申请并查阅卷宗后,承办法官敏锐地意识到这笔育儿补贴的特殊属性,第一时间启动了对案涉资金性质的审查程序。经查明,靳某之子出生于2024年10月,靳某于2025年8月首次申领育儿补贴,2026年1月第二次申领。2026年4月,案涉账户入账育儿补贴3600元。
专项资金可在限额内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3600元育儿补贴专项资金是否属于可豁免财产保全的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被申请人及其所抚育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生活、教育、医疗等物品和费用,人民法院不得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亦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银行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靳某的建行账户予以冻结。经审查,该建行账户内的3600元资金来源清晰,能够明确认定为育儿补贴款项,符合豁免条件。据此,法院在该笔育儿补贴专项资金的限额范围内,依法支持靳某的执行异议请求。
为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承办法官迅速依法裁定解除对育儿补贴款项的保全措施,并第一时间与申请人沟通协调、释法明理,阐释育儿补贴的民生属性及裁判依据。农行焦作某支行表示理解并予以配合。在保障靳某可支取该笔育儿补贴后,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审理进度与执行工作需要,依法对该银行账户再次进行冻结,兼顾各方合法权益保障与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公正性。
裁判解析
人身专属性资金豁免执行的审查逻辑
随着我国民生保障体系持续完善,各类专项补贴资金在保障特定群体基本生存权益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减轻家庭养育负担,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育儿补贴制度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全国所有符合政策规定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发放育儿补贴。
针对育儿补贴专项资金等人身专属性金钱标的的执行问题,法院对涉案资金的性质、用途及来源逐一审查,最终作出部分解除冻结的裁定。
育儿补贴是国家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减轻家庭育儿负担而设立的专项财政补贴资金。该类资金主要具备三项特征:一是资金来源的公共性。由国家或地方财政统一拨付,纳入财政预算体系,具有明确的公共财政属性和社会保障功能,属于国家人口发展战略下的民生专项资金;二是资金用途的特定性。使用指向明确,专项用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抚养、医疗等基本生存开支;三是受益对象的人身专属性。依附于特定受益人的身份而存在,与特定受益人(未成年人及其抚养家庭)的身份紧密绑定,资格随身份条件变化而终止,不属于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该补贴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其用途和流向受国家政策的严格限制,不得挪作他用。据此,法院依法解除了对案涉专项资金的保全措施,体现出对民生专项资金以及未成年人利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裁判理念。
司法实践中,审查人身专属性金钱标的豁免执行的,应着重把握三个维度:一是坚持生存权优先保护。当基本生存权益与其他财产性权益产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优先保障公民的生存权益。二是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恪守比例原则。即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被申请人生活、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三是重点审查资金的性质、用途、来源及人身依附性等要素。对于能够明确识别为育儿补贴、低保金、抚恤金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民生保障资金,依法应当予以豁免执行,防止因过度保全导致被保全人及其扶养家属陷入生活困境、基本权益受损。本案中,靳某提交子女出生证明、育儿补贴申领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足以证实案涉资金的性质和来源。法院据此作出裁判,最大限度降低了保全措施对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不利影响。
保障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各类群体的基本生存权益,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应有之义。对育儿补贴等人身专属性资金予以豁免执行,既彰显了法律对生存权优先保护的立场,也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专家点评
司法有力度也有温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陈磊
随着育儿补贴政策全国落地,这一惠民举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政策旨在减轻家庭育儿负担、提振生育意愿,体现了国家对人口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考量。
司法实践中,如何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守住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底线,已成为执行异议案件审理中的普遍性问题。本案的核心意义不仅仅在于判定育儿补贴能否豁免于执行,而是通过个案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可参照的审查路径,即人身专属性金钱标的在强制执行中的豁免性审查标准。
人身专属性金钱标的的首要共性特征在于,其资金来源具有鲜明的社会保障属性。该类资金并非来源于债务人的劳动报酬、经营收益或投资回报,而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预算拨付,或由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筹集发放。例如,育儿补贴来源于国家及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抚恤金来源于国家财政优抚经费。这一特征决定了,该类资金承担的是国家对社会特定群体的兜底保障职能,而非债务人通过自身而获取、可自由支配的财产。法院在审查时,应当首先核查资金的发放主体、政策依据及拨付渠道,以确定其是否属于社会保障性资金。
育儿补贴政策承载着国家对家庭福祉的关切,但要让这项善政真正惠及民众,还需法律制度的精细设计与执行层面的高效协同。
生育不仅是家事,更是国事。在人口结构转型的关键期,唯有政策、法律与社会共识三者协同发力,才能构建真正支持生育、尊重家庭的友好社会生态。
司法的温情并非无边界的纵容,而是刚柔并济的精准施策。法院摒弃机械执法,在依法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同时,灵活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民生需求,既解决了当事人的急难愁盼,也为案件后续执行保留了空间,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本案更深层的启示在于:保全审查应当从“控制财产”向“甄别财产属性”转变。法院通过资金溯源,准确识别出育儿补贴的专项资金属性,在保全阶段即将其从可供执行财产中剥离。这一做法对今后处理涉低保金、残疾人补助、抚恤金等具有人身专属性金钱标的的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逻辑。
(刘建章 苗力之 王琨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