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化利率超500%?揭穿披着合法外衣的圈套

年化利率超500%?揭穿披着合法外衣的圈套

以正规融资担保为幌子,套用小额贷款公司资质违规放贷,通过拆分利息、巧立各类收费名目掩盖超高利率,一旦借款人逾期便暴力换锁、强行收房。这套伪装严密、分工明确的非法放贷流程,让多名借款人深陷债务陷阱。近日,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经营案提起公诉。

资金困境下,落入高利贷陷阱

2023年10月,在上海经营零售生意的朱女士遇到了资金周转难题,因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急于筹措现金的她,经贷款中介“坤坤”引荐,结识了某贷款公司工作人员。朱女士向对方提供了房产证、身份证等资料,并与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1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名义年化利率24%。

与此同时,朱女士又与贷款公司介绍的融资担保公司签订违约反担保合同,约定以其宝山区自有房产作为担保,若借款到期无法清偿,担保公司可直接接管房产对外出租,以每月6500元租金抵扣欠款,租赁期限长达10年。协议签订完毕后,朱女士向对方支付担保费、利息等各类费用共计3.6万元。

借款到期后,朱女士未能按期偿还欠款。2024年1月,朱女士回家时发现,陌生人员擅自更换其住宅门锁,强行侵占房产。朱女士当即报警,随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个披着合法公司外衣的高利贷非法经营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层层包装,搭建完整放贷链条

经查,该案犯罪团伙主犯苏某于2023年9月买入融资担保公司。汪某、汤某负责对外寻找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苏某妻子卢某负责帮助签订合同、操作银行账户放款。苏某还注册成立一家信息咨询服务公司,由汪某出任大股东,二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接贷款中介业务。

客户经朋友或贷款中介介绍,该团伙对接客户后,先确定客户贷款意向并审核资质后,由卢某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制作三份合同。一份是借贷合同,客户是借款方,放款方是与苏某合作的小额贷款公司,合同规定了借款的金额、期限、月利率等;第二份是客户与融资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合同,规定了客户的担保费,并约定若客户违约,公司授权将客户的房产出租,以租金抵扣借款,或者是用车辆质押;第三份是客户与信息咨询服务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

此后,由卢某操作放款,资金先转至小额贷款公司,再由卢某操作小额贷款公司的子账户,将借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客户收到放款后,需向指定担保账户支付20%的担保费,同时按照合同缴纳咨询服务费、会员费等各类费用。据团伙成员汪某供述,这些收费项目都是苏某设置的,目的就是变相收取高额利息。

放贷的资金来源于中介以及苏某、汪某、汤某等人。放贷所得的收益,包括利息、担保费、会员费、签约费等费用,实际由苏某、汪某、汤某以及出资中介等进行分配。在整个环节中,小额贷款公司并未实际参与利息商定、合同条款制定、资质审核等,仅仅因为有放贷资质而在借款合同中出现。

此外,如客户逾期不还钱,则由另一公司负责催收债务,朱女士遭遇的更换门锁、强行收房正是该团伙常用催收手段。

穿透式审查,严惩非法经营犯罪

案件侦查阶段,宝山区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固定证据。检察官全面审查后发现,从客源拓展、资质审核、资金筹集到放款回款,全流程均由卢某、汪某、汤某等人主导把控,涉案小额贷款公司仅为资质挂靠工具,涉案放贷行为属于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界定这个犯罪团伙的放贷利率时,检察官认为虽然苏某等人以担保费等各种形式收取借款人费用,但这些费用只是借口,实际上就是苏某等人收取的“砍头息”。通过调取涉案小额贷款公司全部放贷明细、被告人手机留存的客户台账、沟通记录等数据,交叉比对核实,测算出该团伙放贷平均实际年化利率超过500%,远超国家规定借款年化利率36%。其中,卢某、汪某、汤某涉案金额分别为7000余万元、3000余万元、3000余万元。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汪某等人通过设立多个公司,并套用小贷公司名义对外实施放贷行为,实际借贷方、担保方及最终受益方均为汪某、汤某等人,系套用合法公司名义实施个人非法放贷的行为,在案放贷记录中,实际年化利率均明显超过36%。

汪某、汤某、卢某等人结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且均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汪某、汤某、卢某提起公诉。团伙核心人员苏某目前在逃,其他涉案业务员均已另案处理。近日,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汪某、汤某、卢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40万元至30万元。

说法>>>

当前,不少不法分子借助正规企业外壳包装套路贷、非法放贷行为,通过拆分收费名目、隐藏真实利率、设置霸王条款、暴力催收等方式,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广大市民尤其是个体商户、小微企业经营者,面对资金周转难题,务必树立理性借贷观念,坚守正规金融渠道,切勿轻信无门槛、速放款的民间贷款中介。

(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金玮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