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转入项目时转账备注为“投资”,项目完工后钱款久拖未还,该款项究竟是共担风险的投资款,还是保本付息的借款?山东高院相关案例明确裁判规则:仅备注“投资”,不能掩盖固定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质,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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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许某以甲公司名义承建某环保局污水池项目,作为项目实际负责人组织施工。经人介绍,焦某向该项目投入资金。2023年3月至4月,焦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陆续向许某转账共计15万元,部分转账备注为“投资”。双方口头约定款项用于项目周转,同时明确焦某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不承担项目盈亏风险。
项目完工后,许某迟迟未返还焦某投入的资金。2023年8月,双方协商起草《付款协议》,写明焦某在许某项目部投入环保局污水池项目资金15万元,许某承诺在甲公司向其拨付工程款时,向焦某支付19万元,焦某、许某共同签字确认。协议签署后,许某仍未按期履约,多次以工程款尚未结算、发包方未拨付资金为由拖延。
焦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许某支付19万元。许某抗辩,该款项属于项目投资款,项目尚未完成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
法院审理认为,焦某与许某虽口头将案涉资金称作“投资款”,但双方明确约定焦某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许某在庭审中亦认可,无论项目盈亏,均需向焦某支付19万元。
该约定具备固定回报、出资人不承担经营风险的特征,本案属于典型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案涉出借本金为15万元,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是借贷双方对前期本金、利息结算后形成的债权凭证,载明结算金额19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约定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经法院依法核算,截至焦某起诉之日,19万元总额并未超出法定利息保护上限,法院对该金额予以支持。
区分投资与借贷,核心判断标准在于风险承担方式。投资的本质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投资人收益与项目经营状况直接挂钩,项目发生亏损,投资人亦需分担损失。
民间借贷的核心是到期还本付息,出借人不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亏损,借款人负有按约定兑付固定款项的义务。本案中,虽然转账备注标注为投资,但焦某只享有收益、不承担亏损,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
该裁判思路并非个案标准。中国法院网发布案例显示,当事人签署合伙出资协议,只约定固定收益、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法院同样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人民网刊发的湖南法院相关案件中,当事人以商铺投资名义出资,只追求固定本息回报、不承担经营风险,法院也认定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司法裁判一贯坚持,法律关系性质看实质交易内容,不受协议名称、转账备注字样束缚。
这一案例也为各类市场主体作出提示,项目合作、资金周转往来中,不能依靠“投资”“合作”这类名称包装交易。准确识别交易的真实法律关系,才能在发生争议时依法维权,避免落入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纠纷陷阱。
(本稿综合自中国法院网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