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田鹏 杨文斌) 发包方以其他工程未开发票为由,扣留本项目尾款。近日,石嘴山仲裁委员会调解的一起施工合同纠纷给出明确答案:不同工程项目相互独立,案外发票问题不能成为拒付本项目工程款的依据。
2024年8月,某工贸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一项钢结构工程,合同价款100万元。工程完工后,工贸公司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建筑公司也按合同价款足额开具了发票。工贸公司先后支付工程款95万元,剩余5万元一直未付。多次催要无果后,建筑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石嘴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工贸公司支付工程款5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
案件受理后,石嘴山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庭审中,工贸公司说明了拒付理由: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王某,在与工贸公司合作的其他工程中尚有数十万元发票没有开具,工贸公司据此扣下了本案的5万元尾款。
仲裁庭向工贸公司释明:本案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建筑公司和工贸公司,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工贸公司所称发票问题发生在案外工程,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没有明确约定可以跨项目抵扣的情况下,工贸公司以案外工程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本案尾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抗辩难以成立。
释明后,仲裁庭又征求建筑公司的意见,询问其能否适当让步,以调解方式化解争议。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工贸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6万元;其他工程所涉发票问题,由工贸公司另行主张。
石嘴山仲裁委员会提醒,合同具有相对性,不同工程项目相互独立。发包人不能以案外其他工程未开具发票为由,扣留本项目应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给付义务,开具发票一般属于附随义务,二者不构成对价关系。除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外,发包人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通常难以得到支持。案外工程的发票争议,可另行协商、向税务主管部门反映或另案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