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医保“回流药”入刑 依法斩断骗保黑色产业链

收购医保“回流药”入刑 依法斩断骗保黑色产业链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学贵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事关民生保障底线与医疗保障制度健康运行。在医保骗保犯罪案件中,法律既严厉打击骗取医保基金的源头行为,也严厉惩处明知系骗保所得药品仍实施收购、倒卖的下游行为,全链条打击医保骗保黑色产业链。

【案情介绍】

2024年1月,被告人赵某甲在网上结识了钱某和孙某,得知二人长期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并加价出售获利。在利益驱使下,赵某甲加入其中,钱某和孙某骗取药品后卖给赵某甲,赵某甲及其亲属赵某乙将药品转移到自己家中,再加价出售。

不久后,赵某甲及赵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明知是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仍非法收购、销售、转移,其中赵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赵某甲已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赵某乙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法院依法判处赵某甲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赵某乙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律师说法】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与主观明知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明知”的认定是构成本罪的核心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明知”包括“知道”“应当知道”两种情形。本案中,赵某甲明确得知钱某和孙某长期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并加价出售获利,仍然加入并实施收购、加价销售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明知,不存在辩解空间。

二、“情节严重”的把握与量刑考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或者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法院认定赵某甲的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考虑其已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赵某乙,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回流药”的社会危害与全链条治理

医保“回流药”的非法流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一方面,此类行为直接套取、侵蚀医保基金,破坏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秩序与基金安全,损害全体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回流药”脱离正规药品的运输、储藏和质量管理体系,存在来路不明、变质失效甚至假冒伪劣的风险,直接危及用药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司法机关对医保骗保犯罪坚持全链条打击,既追究上游骗保人员的刑事责任,也依法追究下游收购、销售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对待此类案件,既要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也要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参与环节、悔罪表现等因素。

本案同时提醒公众,医保基金不容侵蚀,法律红线不容触碰。广大参保群众应严格遵守医保管理规定,依规就医、按需购药,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虚构病情、超量开药并转卖牟利,否则可能构成诈骗罪;药品经营者、普通群众切勿收购来路不明的药品,明知系医保骗保所得药品仍实施收购、销售的,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