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失踪”十一年,他的工龄谁来认?

档案“失踪”十一年,他的工龄谁来认?

劳动者早年参加工作,人事档案直接关系工龄核算、养老保险待遇。近日,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依法确认当事人早年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其办理养老待遇认定提供司法依据。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甲于1982年4月入职青冈县某企业,2005年11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认为因单位原因,导致1982年至1993年期间档案资料缺失,影响自身工龄认定及养老待遇核算。为此,李某甲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涉案时段劳动关系并恢复相关工作档案。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后,李某甲诉至青冈法院。

庭审中,被告认可李某甲当年在岗工作的事实,但辩称其人事档案已依规移交劳动部门保管,不存在丢失情形,且档案恢复不属于司法可处理事项。双方当庭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明细、招工审批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及庭审陈述,认定双方用工事实清楚、劳动关系成立,依法确认李某甲1982年至1993年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恢复档案的诉求,因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法官提示

历史劳动关系的确认,主要看实际用工事实,并非只依靠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明细、招工审批材料、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工友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佐证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

人事档案属于历史原始材料,法院不具备直接“恢复、补办档案”的裁判执行条件。劳动者遇到档案相关问题,可以凭生效裁判文书,向人社、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工龄认定,通过行政渠道调取、完善档案材料,维护自身养老保障合法权益。

(通讯员 王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