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邓州法院:从“在外地不回来”到主动履行

河南邓州法院:从“在外地不回来”到主动履行

近日,河南邓州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干警在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共有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促使被执行人快速履行了全部案款,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2022年起,被告张某多次在原告某副食店赊购酒水,累计拖欠货款43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货款43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义务。2026年6月,原告向邓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线上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均以在外地为由拒不履行,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执行干警没有气馁,进一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账户资金与被执行人具有密切往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共有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执行法院依法对该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并及时通知了被执行人及其配偶。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张某个人。法院冻结其配偶名下账户,并非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而是基于该账户存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采取控制性措施。

被执行人配偶对冻结行为提出异议后,执行干警依法向其告知:该账户存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冻结的是共有财产中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并非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如认为该财产系其个人财产,可依法提供证据并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主张权利。经耐心沟通,被执行人配偶在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后,主动撤回了异议,并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案款。案款到账后,执行法院第一时间依法解除了对配偶账户的冻结措施。(胡培三 朱小旭 余飒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