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一女子与男友分手后利用此前知悉的前男友支付宝账户密码,通过“1314”“13140”等金额转账方式,转走前男友近20万,且拒不返还。近日,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女子返还近20万元,同时按年利率3%偿还利息。
男子赵某和女子张某自中学时相识,并已相恋十多年,但是后来赵某发现张某存在严重违背忠诚义务行为,遂提出分手。分手后,张某利用知道前男友支付宝密码的情况,通过“1314”“13140”等金额,转走前男友近20万,且拒不返还。赵某随后将前女友张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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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赵某和张某相恋十余年,双方已进入谈婚论嫁阶段,赵某及家人始终以结婚为目的,今年4月28日,赵某发现张某存在违背忠诚义务的行为,婚约无法继续,当日张某返还赵某38万余元,5月1日,赵某转张某18万余元用于结束二人的感情。5月5日,张某确认双方财产关系已全部结清。5月10日,张某利用知晓赵某支付宝密码的便利,在赵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赵某支付宝转走201042元至个人账户,仅返还1314元。
张某辩称,转走的近20万元是向赵某追偿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取回自有财产合法有据。
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月10日张某未经同意转款201042元,当日仅转回1314元。赵某当日即要求张某返还款项,张某表示拒不返还,后又向赵某发消息明确表示拒不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赵某与张某原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财产处分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擅自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张某未经赵某同意,私自转走赵某账户内资金199728元,该行为客观上致使赵某财产减损、张某无偿取得案涉款项利益,二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张某在私自转走赵某款项后,赵某多次催要,张某未予以返还,且明确表示“拿了你20万又能怎么样”等,表明张某明知其转走赵某款项无依据,拒不履行返还义务,张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无合法依据私自占有赵某199728元,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最终,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返还赵某款项19972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三种情形除外。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2024年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张某趁被害人李某醉酒之际,通过已获悉的李某手机锁屏和微信支付密码,将李某微信账户内钱款秘密地转至其个人微信账户,共窃取人民币14.56万元,用于赌博和日常消费。最终,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其向被害人李某退赔14.56万元。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即使二人之间存在情侣关系,其个人财产也是独立、不可随意侵犯的。在感情关系终结时,双方也应当及时厘清财产往来,明确财产归属,防范后续产生财产纠纷。
(本稿综合自红星新闻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