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起纠纷 法院明晰责任定分止争

建筑设备租赁起纠纷 法院明晰责任定分止争

人民法治网讯 2026年3月5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甲公司与乙、丙、丁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双方均未上诉。该案涉及建设工程领域建筑设备租赁、借照挂靠施工与债务转移的多重法律关系,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全部租赁费用,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2026年3月21日生效。

【基本案情】

乙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发包方,丙公司借用丁公司资质承包了该项工程并进行了实际施工,甲公司为涉案施工机械设备的出租方。因借用资质施工,为避免重复付款,丙公司与甲公司于2022年9月24日签订《返款协议》,约定丁公司租赁费由丙公司支付,如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租赁费用,甲公司返还给丙公司。2022年9月29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起重机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交付使用。2024年12月4日,乙公司、丙公司、甲公司三方签订结算协议,约定丙公司所欠债务由乙公司承担,乙公司直接使用机械设备所产生租赁费亦由其自行支付,丙公司不再承担付款责任。乙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共同承担付款义务。

丁公司辩称,其仅为出借资质,并非实际承租人,不应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辩称,债务已经甲公司同意转移给了乙公司,其已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挂靠经营情形下合同主体与责任承担的认定,以及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首先,甲公司与丁公司均明知实际施工人为丙公司,涉案租赁合同非签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其次,三方协议经债权人明确同意,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债务转移成立并生效,丙公司因债务转移不再承担付款责任。再次,甲公司明知挂靠施工的事实,其主张丁公司存在过错的主张不能成立,金信达出借资质的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最后,乙公司既受让了丙公司债务,又因直接使用设备形成了新的租赁关系,应承担全部租金的付款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全部租赁费用,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设工程领域建筑设备租赁、借照挂靠施工与债务转移叠加情形下的责任边界,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对规范建筑市场交易支付、明细民事主体法律责任具有一定指导意义。本案中,法院摒弃书面合同外观,以真实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行为确定权利义务主体,准确使用通谋虚伪规则否定名义合同的效力,坚持实质优于形式,穿透认定挂靠合同的效力,防止当事人借挂靠施工形式转嫁责任、规避风险。还结合了债权人明知程度及对过错关联性的综合判断,避免过度加重被挂靠方责任,既规范了借照挂靠行为,又维护了公平合理的民事责任体系。关于债务转移部分,确认债务转移确经债权人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债务人免责,严格恪守债务转移制度,引导市场主体依约履行协议、恪守契约精神,维护了交易稳定与诚信原则。

(张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