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未兑现祛痘承诺却称“有改善”拒绝退款

消费者花近万元做祛痘美容,美容院白纸黑字承诺祛痘率将达到96%以上,达不到此标准就退费。然而,接受完服务后,消费者发现效果未达预期,美容院却以“效果尚可”“已有改善”为由拒不退款。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解除该消费者与某美容院签订的《祛痘美容协议书》,某美容院返还服务费9800元。

2024年1月,消费者黄某为改善面部青春痘问题,与某美容院签订《祛痘美容协议书》。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某美容院为黄某提供祛痘服务,祛痘效果须达到96%以上,如果未达到约定标准,某美容院将返还祛痘费用。随后,黄某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9800元,并配合完成了全部美容服务。

服务结束后,黄某面部痘痘情况虽然有改善,但与合同承诺的96%祛痘率相差甚远。黄某要求某美容院按照约定退还费用,某美容院却以已投入人力物力提供服务、虽未达承诺效果但已有所改善、黄某未按要求进行护理等理由拒绝退款。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黄某于2025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某美容院签订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中明确写明“祛痘率达96%以上”,属于具体、量化、可检验的指标,是某美容院应当履行的核心合同义务。

虽然祛痘服务效果可能因个人体质存在一定差异,但这不能成为商家不兑现书面承诺的理由。某美容院辩称黄某未按要求护理导致效果未达标,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某美容院以“投入人力物力”“已有改善”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综上,法院认定某美容院提供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效果,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邓平 王月诗 曾黎)

法官说法

在美容、健身、培训等服务消费中,商家常常会对效果作出宣传和承诺。一旦将效果标准、量化指标写入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该严格兑现。商家不能以“有点效果”“已经尽力”“有个体差异”等理由,降低合同约定的标准。

消费者在接受此类服务时,要注意:一是将商家承诺的效果、期限、标准写入书面合同,尽量使用量化、明确的表述;二是妥善保管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前后对比照片等证据;三是遇到商家拒不兑现承诺时,及时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