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农机给他人旋耕土地时侧翻受伤

自带农机给他人旋耕土地时侧翻受伤

受邀自带旋耕机前去耕种土地,作业途中意外侧翻受伤,损失由谁承担?近日,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清晰认定承揽人与定作人的责任。

2024年9月初,王某乙电话联系村民王某甲为其旋耕播种冬小麦的土地,约定按时下市场价格结算劳动报酬。

2024年9月12日,王某甲驾驶拖拉机带着旋耕机到了王某乙的土地。王某乙支付540元费用后离开,留下其父王某丙陪同。

当天下午,王某甲操作机械旋耕完部分土地,在另一地块调头时,不慎于地埂处发生侧翻,致自己被压在旋耕机下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甲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血气胸、肋骨骨折等,住院治疗13天,共花费门诊、住院医疗费等合计1.5万余元。

王某甲出院后,认为自己系受雇于王某乙旋耕土地而受伤提出赔偿要求。因赔偿事宜沟通无果,王某甲将王某乙、王某丙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2万余元。

王某乙辩称,双方系承揽关系,王某甲作业期间意外受伤与其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耕地经当地农业部门发包统一修建,系标准农田。随着长期耕种,地埂边缘土质呈松软状态。

另查明,王某甲从事农业机械耕种已有七八年时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王某乙邀请王某甲旋耕土地并按约定一次性支付报酬,王某甲自带农机按照王某乙安排进行作业,操作流程由王某甲自行决定,其工作内容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双方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等雇佣关系特征,应为承揽合同关系。

承揽人王某甲依赖自身技术及经验进行农田旋耕,但在作业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旋耕机侧翻造成事故,系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应对其损失自担责任。王某乙作为定作人,因王某甲操作农机从事旋耕作业多年,且具备相应资质,王某乙主观上不存在选任过错,且客观上亦无指示行为,故无需承担责任。王某丙仅辅助王某甲完成旋耕播种工作,并非案涉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黄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