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85元的事故鉴定费谁来赔?法院:保险公司出

9085元的事故鉴定费谁来赔?法院:保险公司出

秦某骑行电动车与陶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造成秦某身体多处损伤,治疗终结后,为明确自身伤残程度,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合法赔付标准,秦某依法申请司法鉴定,共计支出鉴定费用9085元。

图片由AI生成

司法鉴定意见书对秦某的伤残等级及各项赔付周期作出了明确、专业的认定,为后续理赔提供了法定依据。秦某依据鉴定结果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保险公司只认可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直接损失的赔付责任,认为司法鉴定的费用属于事故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让秦某难以认同。秦某认为,该笔鉴定费用是其为核定事故损失、主张合法赔偿所产生的必要支出,若无司法鉴定结论,则无法准确评估各项赔偿金额,理赔工作无法正常推进。

协商未果后,秦某将肇事方陶某及涉事保险公司一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对方承担相应鉴定费用。

这个问题的答案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明确:“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也就是说,这笔钱是为了搞清楚“事故有多严重、损失有多大”而花的必要费用。秦某的9085元鉴定费是为了确定伤残等级和各项期限。如果不鉴定,保险公司赔多少就没有依据。这笔钱不是秦某“额外想要”的,是理赔流程里绕不开的一环。

法院审理后明确:鉴定费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不属于其赔偿范围”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秦某的鉴定费5451元——按陶某承担60%的责任比例计算。

这个案子不是孤例。搜索“鉴定费 保险公司 间接损失”就能看到大量类似的争议。新疆就有类似判决,法院认定车辆技术性能鉴定费“是保险理赔程序上必要的费用”,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在贵州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法院明确指出:“如果受害方经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的,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但是经鉴定已经达到伤残等级,伤残鉴定费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2026年樟树市法院审理过一起案件:伤者自行鉴定花了3500元,保险公司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又花了1500元。结果两次鉴定结论基本一致。法院判决,首次鉴定费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重新鉴定费因保险公司“举证未果”,自行承担。

这些判决指向同一个逻辑:鉴定是理赔的“基础设施”,不是受害人的“额外负担”。

需要明确的是,“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不是无条件的。必要条件有两个:一是“必要”,二是“合理”。“必要”的意思是:不做这个鉴定,损失就没法确定。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这些直接影响赔偿金额,不鉴定就只能“估”,保险公司自己也不会认。“合理”的意思是:鉴定项目要和事故造成的伤害直接相关,费用标准要在正常区间内。但如果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或者鉴定项目明显超出需要,法院未必会支持。

(本文根据山东高法发布案例、贵州高法发布案例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