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李璇) 2月27日,在贺兰县人民法院的调后督促下,赵某履行了和解协议中的第一笔赔偿款。
这是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2025年9月,王某在小区正常活动时,被一只突然窜出的大型禁养犬扑倒咬伤。事后,饲养人赵某受到了相关部门的处罚,涉案犬只也被依法强制带离。面对王某提出的民事赔偿,尽管相关部门上门协商,但赵某始终闭门不出,拒绝支付赔偿款。无奈的王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
案件事实清楚,赔偿责任“板上钉钉”,直接判决并不难。但考虑到赵某的态度,即便王某胜诉,案件也很可能被拖入强制执行程序,增加双方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二人在小区经常碰面,心结解不开,难免再生嫌隙。于是,电话沟通无果后,承办法官决定上门找赵某聊聊。
“这只狗陪了我3年,还能要回来吗?”面对承办法官的耐心安抚,赵某敞开心扉,说出心中顾虑:“我的退休金不多,也没有存款,无法一次性支付9000余元赔偿款。”
“居住在楼房,禁养‘超标’的大型犬,这一点您肯定比我清楚。”承办法官话锋一转,言明对于赔偿款支付问题,可在获得王某谅解后进行调解。
调解室里,二人围绕赔偿金额进行了友好协商。最终,双方接受了承办法官提出的分期履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