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法家先驱李悝及其《法经》

战国法家先驱李悝及其《法经》

战国初期,魏国的相国李悝开变法运动之先河,同时期其他诸侯国仍延续旧制度而处于变法的前夜。魏国因变法实力增强,频繁参与诸侯会盟和军事冲突,其他诸侯国多处于被动防御状态,魏国率先成为“霸主”。

作为“西河学派”重要成员之一,李悝在魏国治理国家和变法实践中所取得的成效,确立了其法家先驱者的地位;其所主持撰著的《法经》因同时满足“成文法六要素”,且条文、篇目、适用范围均可稽考,而被后世史家推举为中国历史上已知最早的体系化成文法典。

李悝对立法经验的总结与整合,为现代法典编纂提供了方法论借鉴;而其“立法服务于改革”的思路、法制与改革协同推进的范式,以其系统性思维、务实策略及对公平秩序的追求,仍然能够为法治社会建设和现代社会治理提供镜鉴。

《法经》作为宝贵的历史遗产,仿佛是李悝轧出的第一道深深的“车辙”。遥望这道“车辙”,我们清楚地看到了中国法系文化史来时的路!

《韩非子·内储说》记载了一件很有趣的事情:“李悝为魏文侯上地之守,而欲人之善射也,乃下令曰:‘人之有狐疑之讼者,令之射的,中之者胜,不中者负。’令下而人皆疾习射,日夜不休。及与秦人战,大败之,以人之善战射也。”

战国初魏文侯时的上地太守李悝,为了提高当地军民的箭术,竟发布了一道“习射令”,即用射箭比赛的方式来判定官司的输赢。当地不论军内军外,只要存有纠纷,提起诉讼,就先去训练场比赛箭术,射中目标的为胜,射不中的官司败诉。

这一“荒唐”的法令一经颁布,立即得到了热烈回应。为了赢得官司,上地的官兵和百姓都涌进训练场,日夜苦练,个个都成了箭术能手,一时间射箭风靡整个上地郡。

这条“法令”的实施,不知是否提高了诉讼效率,但它导致了一个极大的“副作用”,就是因为人人善射,在不久之后对秦国的战役中,上地郡的魏军将秦军射得人仰马翻,取得了对秦战争前所未有的胜利。

这一事件很快便引起了魏国最高首脑魏文侯的高度关注,李悝这个相当于今天省辖市市长兼军区司令的上地郡太守,也因此登上了魏国中央政府的政治舞台,展开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变法强国运动,并由此开启了诸侯称霸的战国时代。

一个法家先驱者的生平

李悝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很高,但非常令人不解和遗憾的是,司马迁老先生并未为他单独立传,只是在个别篇章里作了一些篇幅不大的记载。后世史家从《史记》《资治通鉴》《汉书·食货志》《汉书·艺文志》《晋书·刑法志》《唐律疏议》《七国考》等著作散见的记载中,拼凑出了他的生平资料。

李悝(前455年—前395年),嬴姓,李氏,名悝。战国初期魏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法家先驱性代表人物。魏都安邑(今山西夏县)人。据史家考证,在《史记》《资治通鉴》的记载里,李悝又叫“李克”。

李悝早年曾受业于“孔门七十二贤人”“孔门十哲”之一的子夏门下,学习儒家学说,这就是他的“西河学派”学术背景。

西河学派是魏文侯时期由孔子弟子子夏在魏国西河(今陕西合阳—山西河津一带)开创的儒学支脉,这个学术团体最早实现了“儒法合流”,并直接推动了列国变法运动的开始。学派的活动地址就在魏文侯所设学宫与幕府合一的西河讲学场所。

西河学派以子夏为领袖,重要的核心人员之一就是政治家兼法家的李悝,还包括兵家吴起,经学家公羊高、穀梁赤以及田子方、段干木、禽滑釐、翟璜、西门豹等,他们或为卿相,或为将帅,或为史家,作为魏国早期变法的“人才支撑”。《史记·儒林列传》记:“如田子方、段干木、吴起、禽滑厘之属,皆受业于子夏之伦。”

魏文侯拜子夏为师,子夏作为“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理论和学术水平很高,但不具备实操能力。因此,他请李悝担任相当于“国务院总理”的相国,具体实操制定法律和变法。魏文侯也拜李悝为“师”,但这个是“师傅”的师,和拜子夏那个导师的“师”不是一个级别。尽管如此,李悝的地位也非常高。

在西河学派的背景下,李悝在后来的治理实践中,更多地开始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展现出儒法交融的法家思想和风格。

李悝担任过中山相和上地守等职务,在这些职务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政治经验,并展现出卓越的治理才能。据传,他30岁的时候因“习射令”及与秦军作战取胜等政绩被魏文侯赏识并重用,担任相国,主持变法,在魏国政坛上崭露头角。

李悝的思想和变法实操所形成的“李悝模式”为后来的商鞅、韩非等继承。可以这样讲,李悝奠定了法家实践基础,商鞅将其发展为彻底的社会大改造,韩非则完成了包括君主专制理论在内的理论体系构建,为秦统一提供了思想武器。这种继承发展关系,体现了法家思想从具体政策到治国方略的完整成熟过程,这也确立了李悝法家先驱者的地位;而《法经》这部法典的编纂,不仅为魏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也几乎影响了后世古代成文法的基本框架和法律规范。

魏国首发变法,称霸诸侯

李悝在诸侯国中是进行变法的第一人,在魏国主持变法也成为他政治生涯中的高光时刻。

他主持的变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政治上:选贤任能、赏功罚过,世卿世禄制被“食有劳而禄有功”取代,旧贵族特权瓦解,不仅要按功劳和能力选拔官员,还要“夺淫民之禄以来四方之士”,使得一批出身于一般地主阶层的人能够因战功或才能而跻身政界,‌国家第一次出现“唯才是用”的官僚体系,为魏国政治注入了新的活力,进而强化了中央集权。

第二,经济上采取两大举措:一是正式废除井田制,“尽地力之教”,统一分配农民耕地,督促农民勤于耕作,增加生产;允许土地私有、买卖,国家按土地肥瘠定税。据传魏国规定了亩产标准、超产奖励、减产惩罚,使亩产从1石增至1.8石‌,耕地与粮食产量迅速扩张。二是推行“平籴法”,国家在丰年以平价购买余粮,荒年以平价售出,以平粮价,防止“谷贱伤农,谷贵伤民”,从而有效稳定了粮食市场,保障了农民的利益,以及民生与经济稳定,也为国家储备了必要的粮草。‌

第三,军事上,李悝推荐名将吴起担任魏军主将,吴起主持创立了“武卒制”,以专业精兵取代传统的募兵和动员兵,士兵按战绩考核,考核后按结果重新编队,形成战国初期战斗力最强的常备军。通过精兵战略,魏国成功向西扩张,攻占秦国五城并建立西河郡,这为魏国成为战国初期首霸奠定了重要基础。《荀子·议兵》云:“齐之技击不可遇魏之武卒。”意思是说,‌齐国的技击之士(精锐步兵)无法抵挡魏国的武卒(重装精锐)。魏国的“武卒”横扫周边,秦兵亦不敢侵犯。

第四,法制上,也是最重要一点,就是以《法经》六篇为全国统一规范,官吏贪污、太子赌博皆依法严惩,吏治清明,社会秩序井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了变法成果,固化了当时的封建法权。

历经多年的实践,变法产生了一系列直接效果,正如《韩非子·饰邪》篇简明扼要地总结的那样:“当魏之方明立辟、从宪令行之时,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诛,强匡天下,威行四邻。”意思是:在魏国推行李悝制定的法律并严格施行法令的时期,对有功劳的人一定给予奖赏,对犯罪的人必定严加惩处。通过这种法治手段,魏国强大到足以匡正天下秩序,其威势震慑周边各国。

事实上,魏国通过变法,“政治体制”成功转型,经济上实现土地制度转型,军事上实现军制转型,治理上实现法制转型,使国家富庶强大起来,最终夺取秦国河西之地,迫使秦数十年不敢东进‌,成功地登上了霸主地位。

《法经》的内容及李悝对“法”的认知

李悝担任相国之后开始在魏文侯的支持下撰写《法经》,但很不幸的是《法经》没有流传下来,我们今天只能从《晋书·刑法志》中找到其具体篇目和部分解释;还有一个重要的史料,即在东汉哲学家、经学家桓谭的《新论》中有关于《法经》的原始文字,但可惜这个亦散佚了。不过,明末清初小说家董说《七国考·魏刑法》引了《新论》中关于《法经》的内容共计339个字,这被视为“桓谭本”《法经》的佚文定本,也是目前可见最早对《法经》篇目、条文、量刑原则作逐条说明的最重要的史料。

其《正律》略曰:

“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室;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官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

从有限的史料中可以整理出如下脉络:

《法经》的立法宗旨就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一句,把打击“盗”“贼”定为封建统治的当务之急,体现了《法经》以维护财产与人身安全为首要的价值取向。

《法经》篇目结构共六篇:

《盗》——侵犯财产犯罪。

《贼》——侵犯人身及危害政权犯罪。

《网》(《囚》)——囚禁、审判程序。

《捕》——缉捕罪犯。

《杂》——赌博、贪污、淫乱、僭越等“轻狡”行为。

《具》——通例与加减刑原则(相当于后世“总则”)。

我们从以上资料以及其他文献散见字句中可以抽离出几条关于李悝对“法”的认知:

第一,法是“国家第一公共品”。立法权专属君主,且法典必须公开宣示,成为人人可据以行动的统一规则。(“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晋书·刑法志》)

第二,法是“财产—人身安全的底线机制”。刑法的首要功能不是道德教化,而是保障私有财产与人身不可侵犯,否则国家无法征税、征兵。(“其律始于《盗》《贼》”《晋书·刑法志》)

第三,法是“经济运行的制度前提”。税制、田制、平籴法等经济制度必须以成文刑律为后盾,否则无法抑制投机、兼并和逃避赋役。(“尽地力之教……行之魏国,国以富强”。《汉书·食货志》)

第四,法是“去身份化的普遍尺度”。法条一旦公布,对贵族、官吏、庶人同其度量;身份特权只能体现在《具律》的加减规定中,而非条文本身。(“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桓谭《新论》残文)

第五,法是“可计算、可预期的治理工具”。通过总则式的量刑加减表,把司法裁决的裁量范围压缩成可公开计算的数值区间,使“刑”具备可预期性,减少任意专断。(“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桓谭《新论》残文)

综上,李悝把“法”理解为一个由君主垄断、公开颁布、以财产保护为首要目标、对全体臣民一体适用并附带精确量刑算法的公共治理系统。这一认知在战国初期具有划时代的前瞻性,也直接构成了后世“成文法—法典化”传统的起点。

《法经》:“太祖”级的法典

事实上,在李悝之前,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以及宋“刑符”等已把“法在官府”的秘密法变成向全社会公开的成文刑条,这就是春秋末—战国初的“成文法运动”。此时的“成文法”虽是非常初级且简单的,却为李悝提供了“公开性”与“成文性”的重要资料。

李悝自称“撰次诸国法”,实质是把上述法律文本按“盗、贼、囚、捕、杂、具”六类重新编次,形成体系并展开一系列创新。

《法经》的立法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把“零散刑条”变成了“体系化法典”,其创新可概括为“四个转向”:

第一,宗旨转向:从“礼治”到“物权+政权”。首次把“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写进开篇,把《盗法》《贼法》置于首位,明确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刑事手段巩固封建政权。

第二,体例转向:从“以刑统罪”到“以罪统刑”。旧制先列刑等(墨、劓、刖……),后套罪名;《法经》反其道而行:先按行为类型(盗、贼、杂犯等)设篇定罪名,再于《具律》中统一规定量刑加减规则,初步形成“分则+总则”的成文法典结构。

第三,适用原则转向:从“刑有等级”到“刑无等级”。公开宣示“事断于法”,打破“刑不上大夫”传统,对官吏贪污、太子博戏等同样科刑,体现“法不阿贵”的早期罪刑法定精神。

第四,刑罚政策转向:从“临事制刑”到“重刑轻罪”。实行“轻罪重刑”“以刑止刑”,对拾遗、博戏等微罪亦处重罚,把刑罚的威慑功能推到极致,并依惯例,利用各种途径和方法将法律全文布之于众,使百姓知所避就。

这四个转向,使《法经》成为中华法系第一部具有总则分则结构、公开适用、平等打击、重刑威慑的成文法典。

其实,成文法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公开性与普遍约束力。条文一经公布,便成为人人可据以行动、官方必须援引的统一尺度,这是成文法区别于秘密法、习惯法或个别命令的根本标志。

从这个标准衡量,可以说在迄今可考的战国早期诸国刑典中,《法经》是唯一同时满足成文法多要素且条文、篇目、适用范围均可稽考的实例。也可以说《法经》是中国历史上已知最早的体系化成文法典,不仅为商鞅、吴起变法提供了范本‌,也奠定了此后两千余年帝制法律的基本范式。

近代大学者梁启超在其《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长篇法学论文中曾经讲道:

“李悝作《法经》六篇,为后世法典之蓝本。其篇目曰《盗》《贼》《网》《捕》《杂》《具》,实开中国成文法之先河。汉承秦制,而秦律又本于《法经》,故萧何《九章律》虽增户、兴、厩三篇,其主体六篇仍不出《法经》范围。”

“汉《九章律》之《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皆《法经》旧文;至唐《律疏》十二篇,虽析《贼盗》为二,然其根本精神与篇目分类,实与《法经》一脉相承。”

“自《法经》以《具律》总摄加减,后世法典莫不效仿,如唐《名例》置于首篇,明《大明律》仍列《名例》于前,皆《法经》体例之遗意也。”

这几句话,把《法经》的历史地位揭示得非常到位和精准,说明《法经》的的确确可以担起“太祖”级法典的光荣称号。(村佑兴)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9月下(总第210期) 法治史话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