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招商,许诺暴富,是不是诈骗?这起立案监督典型案例给出了清晰的答案。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立案监督典型案例。其中,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90后主播吕某在某平台拥有百万粉丝,直播间里把一项法律业务吹成“牵头成立仲裁委,百分百包赢,年入过亿”。郑某等36人信以为真,缴纳高额加盟费,最终损失千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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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不成立,虚假广告罪成立
该推广项目并非凭空虚构。2021年,吕某与一家法律咨询公司签订《营销推广协议》,在直播间代为推广一项业务:由该公司处理直播公司与主播之间的法律纠纷、向违约主播索赔。代理商推广成功后,直播公司和法律咨询公司签约付费,代理商按比例抽成。
郑某等人观看吕某直播间宣传后,和法律咨询公司签订《服务合作协议》、缴纳加盟费。2023年10月1日,郑某等36人以遭遇诈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诈骗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郑某等人申请复议,同年12月6日,复议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2024年1月26日,郑某等人向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全面审查案卷后认为,认定吕某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检察机关给出相关理由:一是涉案推广项目真实存在;二是吕某主要是夸大宣传项目效果与盈利预期,项目确实在运营,收益不及预期源于案件周期、执行难度、拓客困难等客观因素,不宜直接认定为诈骗罪意义上的虚构事实;三是没有证据证明吕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虽然诈骗罪不成立,但案件并未就此了结。检察院审查发现,吕某是百万粉丝主播,直播招商时刻意夸大项目收益、渲染高额回报吸引加盟,误导郑某等人缴纳高额加盟费。该行为损害不特定消费者财产权益,扰乱广告监管秩序,涉嫌虚假广告罪。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对该线索开展侦查。
2025年7月23日,涧西区检察院以虚假广告罪对吕某提起公诉。同年10月16日,法院审理后以虚假广告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空谈暴富收益,法律如何定责
同类虚假广告案件屡有发生。2023年12月28日,四川省凉山州昭觉县人民法院对以“曲布”“赵灵儿”为主要代表团队的网红直播带货案一审宣判。MCN机构法定代表人张某编排“偶遇”“助农”剧本,孵出两个粉丝量超200万的网红账号,将外地低价购入的蜂蜜、核桃贴上“大凉山原生态”标签出售,销售额超千万元。
最终,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网红主播赵某(赵灵儿)、阿日某某(曲布)等主播犯虚假广告罪,分别获刑8个月至10个月不等,并处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则把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都列为虚假广告。
同时,主播的身份也不只是简单“帮忙吆喝”。《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由此可见,直播营销并非简单的口头推介。主播应当认清自身对应的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等法律身份,审慎把控宣传话术,严禁虚构资质、打包票式承诺、夸大盈利预期。直播间不是法外空间,虚假宣传一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还可能触碰刑事红线。
广大消费者在直播间听到“百分百包赢”、“稳赚不赔”、“年入过亿”这类极具诱惑性的宣传话术时,务必保持理性审慎,切勿轻信高额收益承诺。
(本稿综合自检察日报、红星新闻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