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产传男不传女?公证赠与不能越界处分遗产

家产传男不传女?公证赠与不能越界处分遗产

父母过世后留下700余平方米老宅,养子以“家产传男不传女”为由拒绝分割,五姐妹告到法院。该案引出了一个核心法律疑问:公证赠与能否囊括全部房产?

图片为AI生成

胡家五姐妹与被告胡飞(化名)系姐弟关系,胡飞是胡某(父亲)、杨某(母亲)夫妇的养子。早年,胡某与杨某在宅基地上共同建成一栋建筑面积 700 余平方米的楼房。杨某晚年为安排身后财产,签订公证《赠与合同》,将其本人享有的产权份额以及可继承丈夫的份额,全部赠与养子胡飞。

杨某离世后,姐弟几人就房产处置事宜进行协商。起初四位姐姐尊重母亲生前公证赠与的意愿,且念及最小的妹妹尚未成家,几人商议自愿将自身有权继承的份额全部让与小妹,希望为她提供一份生活依靠。

然而,养子胡飞受“传男不传女”陈旧观念影响,坚持房产应当归自己独有,拒绝姐姐们提出的分割方案。几番协商未果,五姐妹为维护自身法定继承权,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遗留房产。

本案关键在于厘清公证赠与与法定继承的界限:案涉房屋是胡某、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胡某去世后,其名下一半房产属于遗产,由杨某、养子胡飞、五姐妹共七位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一般均等分配。

杨某仅可将本人产权份额、以及她继承丈夫遗产所得的份额,通过公证赠与合同处分,其余属于其他继承人的份额,杨某则无权处置。

回到本案,一纸公证赠与,并不代表可以囊括全部房产。胡飞以“儿子继承”为由拒绝分割,既不符合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也背离了家庭成员应有的尊重与体谅。

公证赠与不可越界处分他人继承份额,司法实践中已有同类判例。2025年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案,儿子将已故父亲遗留房产赠与前妻。法院认定,该房产属于其母亲与兄弟姐妹共有,儿子并未取得完整产权;其擅自处分全部房产,既未取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事后也未得到其他权利人追认,判决这份房屋赠与协议无效。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5 年受理的一起检察监督案件中,父亲与儿子签订赠与合同,将整套房屋赠与儿子,其他子女起诉主张赠与无效。历经三级法院审理,法院认定该赠与属于无权处分、赠与合同无效;后续遗产分割诉讼二审改判,儿子继承 70% 份额,其余 3 名子女各继承 10% 份额。案件进入检察监督阶段后,经检察机关居中调解,各方达成和解协议。

上述判例表明,赠与协议是否经过公证,并非效力的绝对保障。权利人仅能处置自身合法享有的财产份额,无权擅自处分其他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即便赠与文书系自愿签署,越界处分他人遗产份额的行为,也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另外,继承权是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平等权利,不因性别有所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女儿和儿子享有平等的法定继承地位。

本案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案涉房屋由六人共同继承,胡飞享有 70% 的份额,五姐妹各享有 6% 的份额;各方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相关税费按产权份额分担。房屋租金按份额分配,由实际管理房屋的胡飞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其他共有人兑付;房屋修缮费用同样按份额承担,修缮方案须经各方协商同意。

家事纠纷往往“法中有情,情中有法”。这起遗产案件也彰显出亲情的温度。四位姐姐曾主动让出继承份额,帮扶尚未成家的小妹,尽显手足温情。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开展调解,在明晰法律边界的基础上兼顾各方权益、珍视亲情伦理,既维护法定继承的公平正义,也为化解矛盾、修复家庭关系留下余地。

(本稿综合自检察日报、现代快报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