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会导致继承人失去遗产继承资格?

哪些情形会导致继承人失去遗产继承资格?

法律在赋予继承人继承权的同时,也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在继承纠纷中,继承权丧失的认定直接关系遗产归属,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形会导致继承人失去遗产继承权?继承权是否絶対丧失?本文梳理相关裁判规则、司法观点,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

1.遗弃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高某栓诉高某军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案例要旨】作为继承人的成年子女,长期对父母未尽任何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的,构成对父母的遗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丧失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沪01民终9916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5-07-2-029-001

2.成年子女对患病丧失自理能力的父亲未尽赡养义务构成遗弃的,依法丧失继承权;其他亲属间达成的口头遗赠扶养协议不违反公序良俗且已实际履行的,应认定有效——程某、程某平诉程某富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在父亲患病丧失自理能力后未履行赡养照顾义务,甚至失联不知父亲去世,该行为构成遗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丧失继承权;其他近亲属在无法联系子女的情况下,为保障被继承人权益达成口头遗赠扶养协议并实际履行生养死葬义务的,该协议符合家庭互助及养老扶弱精神,应认定合法有效,扶养人可依约取得遗产。

案例来源:河南高院发布全省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4-24

3.继承人伪造遗嘱转移遗产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赵某等诉王甲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继承人伪造遗嘱且转移被继承人巨额遗产,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丧失继承权。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3-07

4.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小车诉田某乙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最危难的时候具有扶养能力但未尽到扶养义务,存在遗弃的事实,丧失继承权。

案例来源:内蒙古高院微信公众号 2024年1月23日

5.行为人并不存在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其亦属于法律所应保护的弱势群体,并不必然丧失继承权——吴某诉邵某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虽是将母亲推下楼摔死的罪魁祸首,但其行为本质并非法律所规定的“故意杀害”,其作为精神病患者,本人也无任何生活来源和生存技能,其亦属于法律所应保护的弱势群体,并不必然丧失继承权。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4年1月16日第3版

6.继承权利的放弃不能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定理由,但有能力不履行赡养义务却是构成继承权瑕疵的法定事由——张小某诉张某某等遗产继承案

【案例要旨】继承权利的放弃不能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定理由,但有能力不履行赡养义务却是构成继承权瑕疵的法定事由。

案例来源:文山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2-03-23

法律观点

1.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五种: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所谓故意杀害就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首先,在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但不包括过失犯罪,也不包括过失或者因正当防卫致被继承人死亡。犯罪动机上,不论继承人是否为了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其次,故意犯罪的对象必须是被继承人。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只要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不论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将丧失继承权。

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首先,在主观上,继承人必须有杀害的故意,且动机为争夺遗产。其次,在客体上,所侵害的必须是其他继承人的生命。最后,在客观上,也是实施了杀害的行为,当然不论这种犯罪行为是否既遂,都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三是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本项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遗弃被继承人。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而不论这种行为是否严重,即依法失去继承权。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第二种是虐待被继承人。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本项规定的两种行为的,只要实施了遗弃行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就可以认定丧失继承权,而不需要继承人必须达到构成遗弃罪和虐待罪的程度。

四是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然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有遗嘱自由。如果遗嘱被他人篡改、隐匿或者销毁,这歪曲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伪造遗嘱更是如此。因此,为尊重被继承人的遗愿,本项规定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也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所谓伪造,就是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继承人无中生有地假冒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所谓篡改,就是对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所谓隐匿,就是将被继承人的遗嘱予以藏匿,不告知其他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所谓销毁,就是将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予以损毁以致灭失。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的,都需要情节严重方可以成为丧失继承权的原因。所谓情节严重,可以是继承人通过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占了被继承人的巨额遗产,也可以是导致其他继承人未能参与遗产分割以致生活困难等。

五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所谓欺诈,是指继承人故意欺骗被继承人,使被继承人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立遗嘱、变更遗嘱内容或者撤回所立遗嘱。所谓胁迫,就是继承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被继承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被继承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立下遗嘱、修改遗嘱内容或者撤回所立遗嘱。不论继承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通过胁迫手段,只要导致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歪曲,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学习读本》,单位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共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引用页码:0016-0018)

2. 继承权丧失的分类

(1)继承权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根据继承权依法丧失后是否可以恢复,将继承权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本条针对不同的继承权丧失事由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从违法事由社会危害性和被继承人意思自治两个角度合理界定了继承权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的适用范围,所以,我国采用的是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继承权绝对丧失,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一旦丧失便无可挽回,其继承权不可恢复。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是《民法典》规定的绝对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原因在于,此两种行为以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为目的,直接危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继承权丧失后不适用被继承人宽恕制度,无论被继承人是否宽恕,都会导致继承权永久性丧失。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其为继承人,由于继承权丧失适用于遗嘱继承,所以无论该立遗嘱的行为在法定丧失事由发生之前还是之后,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均应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认定该遗嘱无效。

继承权相对丧失,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后,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其继承权可再恢复。其中“一定的条件”一般是指被继承人的宽恕。根据《民法典》本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因第1款第3至第5项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如果确有悔改且得到被继承人宽恕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权相对丧失的事由包括: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②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③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均发生在近亲属之间,违法行为侵犯的法益限于民事权利,如果继承人有所悔改且得到被继承人宽恕,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恢复继承人的继承权,这也有利于鼓励实施了不法行为的继承人主动改过,促进家庭和谐。

(2)继承权当然丧失与宣告丧失

按照继承权丧失确认的程序和方式不同,可将继承权丧失分为当然丧失和宣告丧失。

当然丧失,是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一旦发生,不需经过任何程序,继承人的继承权即自动丧失。如法国、日本采用当然丧失的立法体例。

宣告丧失,是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后,并不当然导致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而是需经过司法程序确认,才产生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丧失程序要通过提出请求,主张撤销遗产的取得权来实现,且遗产取得权丧失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生效,即不经过法定程序,继承权并不当然丧失。所以,德国采用宣告丧失的立法体例。

我国《民法典》对继承权丧失采用当然丧失主义,但是,在因是否丧失继承权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又需经司法程序确认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而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通过判决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此权利。

(内容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继承卷》,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引用页码:0049-0050)

3.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分为相对丧失与绝对丧失。绝对丧失的继承权不得恢复,相对丧失的继承权可以经被继承人的宽恕而恢复。

在继承领域,以法定继承权的丧失为前提,宽恕特指被继承人在情感上对继承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的谅解和宽恕。《民法典》第1125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就是相对丧失的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恢复,恢复的条件是被继承人宽恕且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通过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的宽恕让其继承权得以恢复,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教育、帮助继承人认识和改正错误,促进家庭团结和谐,另一方面也是对被继承人意志的尊重。表达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继承身份或资格的再次认可、肯定与承认,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

宽恕作为被继承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方即继承人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便产生法律效力。但适用宽恕制度要满足两个要件:

一是继承人有《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3项至第5项规定的行为,但是以后又确有悔改表现。

二是仅仅有悔改表现还不足以恢复继承人因法定事由而丧失的继承权,还必须具备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这一条件。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应包括通过生前行为表示宽恕和以遗嘱表示宽恕,前者包括以口头、文字等明示表示,也包括以默示的方式,如双方关系改善、接受扶养、共同生活等。

(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适用与实务讲座(下册)》,作者:江必新,引用页码:0927-0928)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第三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二)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致使其他继承人未能参与遗产分割,导致其他继承人生活困难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占了被继承人巨额遗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