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应立足发展阶段的转变,回应能源系统协同、市场运行和供需衔接提出的新要求;将可再生能源发展要求转化为明确、具体、可实施的法律规则,重点从系统协同、市场保障和消费促进三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
随着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深入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进入新的阶段。202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正式施行,进一步完善我国能源法律制度体系。2026年5月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改纳入“初次审议的法律案”,为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提供重要契机。面对能源发展方式和市场环境的新变化,如何在巩固现有促进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适应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成为此次修法需要回应的重要问题。
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对修法提出的新要求
可再生能源法是我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门法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该法通过发展规划、并网收购、经济激励等制度,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随着新能源规模扩大和市场改革深化,促进制度的适用环境也在发生变化。此次修法应立足发展阶段的转变,回应能源系统协同、市场运行和供需衔接提出的新要求。
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要求由项目开发保障向系统协同拓展。早期,可再生能源发展以扩大装机规模为重要任务,法律制度着重解决项目建设、并网接入和电量收购等问题。随着风电、光伏发电在电力系统中的比重提高,新能源出力(指风电、光伏等设备在单位时间内实际输出的电功率,具有随机性和波动性)受自然条件影响的特点更加突出,发电侧波动性与电力供需实时平衡的矛盾日益显现。新能源能否有效利用,既取决于项目开发条件,也取决于电网输送能力、储能及其他调节资源的配置和负荷侧响应能力。电网建设与系统调节能力不匹配,可能影响新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已不只是单个项目的建设活动,而是需要生产、输送、储存和消费各环节协同。因此,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应从单一项目的开发促进,拓展到不同主体之间的运行协调,为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提供系统保障。
新能源市场化改革,要求法律促进方式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现行可再生能源法建立的价格支持、费用分摊和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产业发展初期有效降低了投资风险,推动了产业规模扩张。随着技术进步和发电成本的降低,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逐步成熟。202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推进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机制。新能源项目收益更受市场价格和交易规则影响,原有支持方式与市场运行的衔接成为新问题。可再生能源发展承担着优化能源结构、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等公共目标,需要稳定的制度预期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修法应使法律保障从侧重价格激励,拓展到保障公平参与市场、规范交易秩序和支持可持续发展。
推动可再生能源消费制度发展由供给侧促进向生产消费协同拓展。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不仅表现为绿色电力生产能力增长,还取决于绿色能源能否得到实际消费。随着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和电力消纳责任机制的逐步完善,能源用户日益成为推动绿色能源发展的重要参与者。2026年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消费目标和相关责任。绿色能源消费不再仅取决于用能主体自愿选择,也受到消费目标和责任机制的影响。若仅注重在生产端扩大供给,而缺少相应消费引导和履约安排,绿色能源的实际利用就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法律促进制度需要关注消费目标与市场交易之间的衔接,使能源生产与消费相互促进。
以制度完善回应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需求
能源法作为能源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已经对可再生能源优先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和可再生能源消费作了基本规定。可再生能源法修改应在这一法律框架下,进一步发挥专门法的制度功能,将可再生能源发展要求转化为明确、具体、可实施的法律规则。结合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需要,应重点从系统协同、市场保障和消费促进三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
强化系统协同,完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制度。可再生能源开发与能源系统运行密切相关,修法应进一步协调开发主体、电网企业和系统调节资源之间的关系。其一,完善规划衔接机制。应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与电网建设规划、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建设相协调,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和经营主体在规划实施中的职责,促进新能源项目与配套设施同步发展。其二,完善并网消纳制度。现行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修法应结合电力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明确保障性收购与市场化交易的适用关系,保障新能源依法公平接入电网,合理确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接入、输送和调度中的权利义务。其三,促进调节资源协同发展。新型储能、抽水蓄能、需求响应和虚拟电厂等资源能够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为可再生能源有效利用创造条件。修法应加强与能源法、电力法及相关市场规则的衔接,完善调节资源参与新能源消纳的制度依据。通过开发规划、并网运行和调节能力建设的协调,将可再生能源促进制度由项目开发保障进一步拓展到系统整体运行保障。
强化市场保障,完善可再生能源促进机制。市场化变革虽改变了可再生能源促进制度的实施方式,但并未改变国家依法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基本责任。其一,明确市场化条件下法律促进制度的功能定位。可再生能源发展不仅涉及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还关系到能源结构优化和绿色低碳转型等。因此,应推动促进方式由直接价格支持向公平竞争、市场规则和必要的可持续发展保障相结合转变,使法律促进功能与市场机制相协调。其二,完善公平参与电力市场的法律规则。应保障可再生能源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参与电力交易,结合新能源出力特点完善相关交易和结算规则,明确市场主体在合同履行、信息披露和交易风险承担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法律保障的重点不是赋予可再生能源脱离市场规则的特殊地位,而是在统一市场秩序下提供符合其技术特点的交易条件。其三,健全可持续发展保障机制。新能源项目具有投资规模较大、运营周期较长等特点,稳定的制度预期对投资具有重要影响。2025年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在推动市场定价的同时,还建立了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并对存量和增量项目作出区别安排。修法应总结相关改革经验,明确促进措施的实施依据、适用条件和调整程序,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合理预期,使支持政策能够随技术进步和市场发展有序调整。
强化消费促进,健全可再生能源利用制度。可再生能源消费是连接能源生产与能源转型目标的重要环节,应通过法律制度形成生产与消费相互促进的长效机制。其一,完善可再生能源消费目标制度。能源法已确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修法应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的消费促进责任,完善目标分解、监测和考核制度,使国家发展目标转化为具体的履行要求。同时,应根据不同行业、地区的能源消费特点和实际条件合理确定责任,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其二,健全绿色电力消费的市场实现机制。绿色电力证书是可再生能源电力环境属性的重要证明,也是促进绿色电力消费的重要制度工具。应完善绿证核发、交易、核销和消费认定规则,明确绿证与绿色电力交易的衔接关系,防止环境属性重复计算或者重复认定,保障绿色电力消费的真实性和公信力。其三,推动强制性消费要求与自愿性消费机制相结合。对于承担消费责任的主体,应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则保障目标落实;对于其他用能主体,则可通过绿色电力交易、信息披露和消费激励等方式,引导其主动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同时,应为不同主体依法选择履约方式提供制度空间,使消费责任与市场交易相互协调。通过完善消费目标、交易规则和促进措施,形成可再生能源供给与消费有效衔接的制度体系。
(作者 刘康磊 亓国萃 作者单位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