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万华:关于当前我国“破产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关于当前我国“破产法”修改的若干问题
——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6年年会大会的主旨演讲
2026年10月24日
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以《关于当前我国"破产法"修改的若干问题》为题作主题报告。
他指出,修法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二十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五五规划部署;党中央首次将破产制度定位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而非商法中的单行小法,相关改革任务要求2029年完成,修法应与之衔接。他强调,企业破产法施行近四十年来落地效果不理想,根源在于缺乏体系化思维,修法不能零敲碎打,而应系统构建破产保护法律规范体系:
一是明确破产法的性质和基本原则,以"四性两化"为修法灵魂。即坚持人民性、保护性、救济性、治理性和市场化、国际化导向。其中,人民性决定我国破产法的性质,其他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性质和基本特征,特别是保护性特征,他建议将法律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保护法》,把工作的重心从对相关破产事务的处理上,转到对人的权利的保护上。
二是按照民法典要求实现破产保护主体全覆盖,涵盖个人、企业法人、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四类主体,其中个人破产保护制度是整个体系的基础,基础不牢则地动山摇。
三是在完善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三项制度的基础上,增设完整的庭外重组制度,赋予社会自行化解破产纠纷的能力,改变破产法律制度实施仅依靠司法机关的现象,构建完整的破产法律制度实施体系。
四是同步建立府院协调、管理人、立审直破衔接和破产保护服务四项配套制度,改变过去四十年来破产法律制度实施没有相关制度配合,实施效果一直较差的情形。为建立完整的破产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他还从理论上提出了几个相关认识问题:
(1)当前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我国民商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纠纷可以分为能履行的法律关系纠纷和不能履行的法律关系纠纷。当前我国的“立审执”民商事司法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能够有效地解决的是有履行能力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但不能有效解决无履行能力债权债务纠纷。无履行能力的债权债务纠纷,即债务人陷入破产状态的情形,只能依靠完整的破产保护法律制度解决。无履行能力债权债务纠纷的存在,是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社会基础和法理基础。当前社会上之所以存在“执行难”问题,是因为用执行方式去解决破产问题造成的,应当通过大胆的司法制度改革,建立“立审执破”司法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来解决。因此,为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建立良好的营商环境,必须建立完整的破产保护制度,在当前特别要构建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保护制度。这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主体救治与退出机制。
(2)针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认识,他着重澄清三大误区:
一是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会助长逃废债。实际上该制度仅对诚信债务人开放豁免,是解决逃废债的良方。即使有个别不诚信人有逃废债务的可能,也完全可以通过依法治理将其遏制。深圳、厦门试点已证明其恰好是治理逃废债的有效举措。
二是认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豁免债务是对债权人的不公平。实际上,破产制度具有救济性特征,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在另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可能就会变成债务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现象是永远存在的,每个市场主体都可能遇到。站在更高的维度上看,对陷入破产困境中债务人的豁免,实质上是对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救济,它对全体市场主体都具有普惠保护的社会价值。通过破产保护法律的普惠保护,国家能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解放生产力,更能够防止社会风险的积累,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
三是认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虽然重要,但我国现在社会信用存在不少问题,应当等待信用体系成熟后再建。实际上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本身就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两者不是因果关系,而是相互扶助关系,应当同步推进。
四是应当看到,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建设对于当前小微经济建设很重要。小微经济事关我国民生,是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基础。小微经济能否稳定发展,关系我国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我国现在有1.5亿个体工商户,目前都不受破产法律保护。这在现行市场经济国家是少见的。如果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保护,对于我国当前就业问题的解决,消费能力的提高,新质生产力的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市场经济营商环境的改善等等,都有极大的好处。
(3)商法学科的研究,应当立足本学科,多多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提高学科层次、水平和能力,不要画地为牢。他认为,法学各学科都应当如此。例如破产法律制度,涉及商法、民法、婚姻家庭法等多个领域,与经济学、政治学都有广泛的联系,应开展跨学科研究、广泛吸收各学科养分,推动学科的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杜万华,曾任最高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委、最高法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二级大法官。兼任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的民商事审判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