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提出完善全流程释法明理机制、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全流程释法说理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人民司法实践,将程序说明、争点回应、法律解释、理由论证和结果沟通贯通于案件办理各阶段,推动程序参与、裁判形成与权利保障有机衔接。这一改革机制植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吸纳明法重民、兼听慎断、据法析理、和合止争的传统法治精髓,推动传统司法智慧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我们从文化根脉理解这项改革提供重要视角。
明法于众的重民传统
《管子·七臣七主》有言:“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既要划定权利义务、平息社会争议,也要使人知其所循、明其所守。法律规范只有为人所知、为人所解,才能稳定社会预期、引导社会行为。这表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既重视法律定分止争的规范功能,也关注法令为民众所知、所循。
传统语境中的“令人知事”,主要着眼于法令知悉和秩序遵循;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当事人则是诉讼程序的主体。起诉、举证、辩论、处分和救济,都以必要而准确的程序信息为前提。人民法院说明材料要求、程序路径、举证责任和法律后果,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的必要条件。裁判形成后,对核心请求、主要抗辩和关键证据作出回应并说明理由,有助于当事人由知晓结果进一步理解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依据。
这种“知”的拓展,体现了人民司法对人的主体地位的尊重。释法说理的成效,不能简单以当事人是否最终接受裁判来衡量,关键要看其诉讼请求和主要诉辩意见是否得到审查回应,裁判依据是否得到清晰说明,救济和履行路径是否明确。面向不同诉讼参与者,说明方式可以有所差异,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能因人而异;通俗表达的目的,是让专业判断准确抵达当事人。由知晓法令进至知程序、知权利、知理由,使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落实到具体诉讼过程。
兼听两造的慎断智慧
《尚书·吕刑》有“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之语,蕴含裁断之前兼听双方、审慎辨析的传统司法智慧。传统司法与现代诉讼制度存在明显差异,不能将其直接等同于现代辩论原则,但其中反对偏听、重视兼听的思想,揭示了公正裁判的基本条件。
现代程序法治使兼听慎断获得更为明确的制度承载:既保障当事人平等陈述、举证质证和充分辩论,也要求人民法院为双方有效参与提供程序保障,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形成裁判判断。可能影响裁判的重要事实、证据和法律评价,应当纳入双方能够知悉、表达和回应的程序空间。审判辅助人员、诉讼服务人员、调解组织以及有关专业力量,可以依职责提供程序服务、专业支持和沟通协助;但多方参与不改变裁判责任的归属,事实认定、证据评价、法律适用等司法判断及其理由,仍应由法官和审判组织依法形成并承担责任。
兼听的实质,不只是使双方获得陈述机会,还要使其重要意见进入裁判形成过程。审理准备中归纳的争议焦点,应当在庭审中充分展开;当事人围绕决定性争点、关键证据和主要诉辩意见提出的主张,应当在裁判理由中获得回应。人民法院可以帮助当事人理解规则、澄清既有主张,却不能代为提出诉讼请求、组织证明体系或者预示裁判结果。兼听与中立相统一,才能使当事人的实质参与真正成为审慎裁判的基础。
据法析理的法度意识
《唐律疏议·断狱》有“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之规,要求裁断明示规范根据,并对违反者设置相应责任。这一规定与现代裁判说理制度不能简单等同,但其中裁断有据、权力受法度约束的思想,构成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
现代司法在明示规范依据之外,更强调解释规范和证成结论。仅列明法律条文,尚不足以说明特定裁判为何成立,法院还应阐明事实如何认定、证据为何采信、规范如何解释、责任如何配置,使事实、证据、规范与结论形成完整的论证结构。裁判理由不是既定结论的文字修饰,而是司法判断得以成立并接受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流程释法说理是规范审判权运行的重要内容,体现了裁判有据、权责一致的要求。作出司法判断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理由责任。充分说理促使裁判者审视事实基础、规范适用和裁量尺度,公开理由则为当事人依法救济和审级监督提供依据。现代司法中的法度意识,因而既体现为裁判有法可据,也体现为司法判断有理可辨、审判权运行可受监督。
定分止争的和合追求
《名公书判清明集》提出:“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这一论断体现了传统司法追求法度、事理、人情有机统一的价值取向。其现代价值不在于以人情变通法律,而在于提示司法裁判不能脱离具体生活,应当回应事实过程、利益关系和人的现实处境。新时代司法注重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正是使专业判断既遵守规范边界,又便于当事人和社会理解的重要方法。
法理、事理与情理在释法说理中承担不同功能。法理确定规范依据和权利边界,事理说明事实形成、证据关系、因果过程和责任条件,情理回应当事人的现实处境与社会交往期待。事理须接受证据规则和逻辑方法的检验,情理须同法律原则、规范要件或者裁量事项建立联系,并进入双方能够知悉和回应的程序空间。经过规范转化和程序转化,生活中的常情常理才能成为正当的司法理由。
传统“无讼”与和合思想中的积极因素,应当在保障诉权、坚持依法裁判的前提下加以理解。其现代意义,在于通过明晰规则、充分说理和实现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在法治轨道上实质化解。依法裁判重在“定分”,释法析理则有助于当事人理解胜败原因、正确选择救济途径并依法行事,为“止争”提供认知和实践条件。个案裁判所阐明的行为边界和责任规则,有助于统一社会行为预期、培育全民规则意识,实现同类纠纷的源头治理。
全流程释法说理植根中华法治文明沃土,推动传统司法智慧实现现代转型。这套机制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神脉络,生动展现“两个结合”在司法领域的实践逻辑。持续完善全流程释法说理机制,推动明法析理深度融入审判执行各环节,促使释法说理逐步成为法官履职自觉,让个案裁判承载的法治规则持续浸润社会生活,不断涵养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的良好风尚。
(程令辉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