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发布7件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7件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有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融司法环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21日发布7件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私募投资基金、新类型担保等重难点法律问题,涵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键领域,体现了江苏法院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践行金融为民、服务保障金融强省建设的司法担当。

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判决落地

本次发布的案例一系江苏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某公司自2017年起连续六年财务造假,虚增营收11亿元,被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并造成投资者损失。该公司时任董监高、审计机构及多家保荐券商亦先后被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此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投资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该公司及25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因案涉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已经查明,民事赔偿责任能够确定。为避免因审理周期过长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先行判决该公司赔偿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7.74亿余元,对要求其他25名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根据该公司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清偿方案,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将赔偿款划转给43269名投资者,其中损失金额在25万元以下的投资者获得全额清偿,占投资者总人数的99.11%,整体现金清偿比例为77.74%。该案系全国首例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中适用先行判决的案例,彰显了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态度,通过立体追责强化震慑力度,该案写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规范私募基金全流程运作

案例二至案例四围绕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全流程,揭示了私募投资基金参与各方依法依约履职尽责的重要价值。案例二中,基金投资者陈某通过募集机构申请在申赎开放日赎回全部份额,基金管理人既未决定接受全额赎回,亦未告知部分延期赎回并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法院认定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应赔偿投资者因未及时赎回造成的净值差额损失55.8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明确了未及时赎回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基准日为申请赎回后首个申赎开放日。

案例三中,投资者裘某在基金公司工作人员指导下重新测评风险等级后认购私募基金,基金净值跌破止损线后管理人未及时止损。法院认定基金公司未尽适当性义务且未及时止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托管人证券公司发现管理人违约后已多次提示督促整改,不存在共同过错。该案准确界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销售机构的职责边界,既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又避免为托管人设定不合理义务。

案例四则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保底承诺,如无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有效。法院指出,在基金设立和募集阶段设定收益保障条款因背离私募投资基金本质应属无效,但在基金合同到期不能兑付、基金已经实际亏损的情况下,管理人出具保证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承诺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属合法有效,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创新担保与解纷机制

案例五涉及新类型担保。某生物能源公司以其取得的管道燃气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权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登记,法院判决银行有权对质押的特许经营权在许可期限内的收益权专用账户内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可对收益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限定了买受人需具备相应经营资质。该案既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又充分考虑保障社会公共服务正常运营的社会需求,对于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新类型担保、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六是江苏法院因地制宜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真实写照。某机械加工企业因下游客户回款延迟导致贷款逾期被诉,淮安法院经经济影响评估认为企业具有挽救价值,将纠纷导入淮安市商事金融协同治理中心调处。法院联合工商联、金融机构形成协同闭环,采用“债务重组+续贷支持+司法确认”的纾困模式,银行向企业新发放200万元贷款,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赋予强制执行力。一个月后企业顺利交付近百万元订单,200余名工人一个未裁,实现“企业存活、就业稳住、债权兑现”三方共赢。

延伸司法职能促治理

案例七中,小张父亲至某银行为未满八周岁的小张办理开户业务,并要求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理财等功能,银行以小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仅受理部分业务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已为小张开通柜面存取款服务,其取款自由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小张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转账功能的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极易引发操作风险且远超其认知能力,银行拒绝开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该案审结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建议建立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全流程审查制度和专门化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厘清向未成年人提供金融服务的边界。

据悉,今年以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江苏省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建立金融司法协同专项工作会商机制,共同开展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专题调研,提升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实效。江苏法院表示,下一步将全面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围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金融审判各项工作,以高质量金融审判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