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严肃的政治任务。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司法的权威性在于执行。近五年来,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1件,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是对公众健康底线的挑战。丰满法院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依法从严从快审理,让违法犯罪者付出沉重代价,切实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
法条为据:刑法利剑高悬,红线不可逾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设置了严密的法网,相关罪名及刑罚规定明确而严厉: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单位犯上述犯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依法严格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该重判的坚决重判,以刑罚的刚性倒逼生产经营者守法自律。
全民参与:筑牢防线,人人都是“监督员”
食品安全没有旁观者,人人都是受益者,更应是参与者。在此呼吁大家:
食品生产经营者: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严守法律底线,不越安全红线,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市场开办者、外卖平台、学校食堂: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把好准入关,让不合格食品进不来、卖不出;
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注意保存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中央有部署,政法有行动,群众有期盼。丰满法院将认真贯彻《关于依法从严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意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以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回应社会关切,与全社会一道,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吃得放心,是最基本的民生;守护安全,是最坚定的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