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人到工地,干活不到十分钟,其中一人便躺在地上,称自己从架子上摔了下来。同行人员随即提出赔偿要求:误工费、营养费、路费,合计33000元。不给钱,就把人抬到工地门口躺着。

AI生成工地围堵索财情景示意图,非真实案件现场
这是人民网2026年9月27日报道的一起“劳务碰瓷”事件。2025年5月,山东临沂的包工头王某为赶工期,在网络平台招人,却遭遇了围堵索财。据报道,男子送医后被诊断为表皮擦伤。面对围堵和工期压力,王某前后支付医药费及其他花销共计39500多元。
从网上应聘,到进场制造矛盾,再到围堵索财,一些团伙在不同工地反复使用类似手法,把招工需求变为了索财机会。
借应聘进入工地,以纠缠围堵索财
据东南网2026年8月31日报道,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务碰瓷”恶势力团伙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六名被告人因敲诈勒索获刑。
法院查明,2022年5月至6月,该团伙通过网络招工平台搜集招工信息,流窜厦门、漳州等地假意应聘。进入工地后,他们以用工方无法提供饮食保障为由拒绝务工,继而采取聚众造势、滞留现场、扬言闹事等手段,强行索要不实的路费、误工费等费用。
两个月内,该团伙实施四起敲诈勒索,涉案金额23800元。最终,法院分别判处六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责令退赔损失。报道披露,六人当庭认罪服判,均表示不上诉。
另一种手法则是先迫使用工方停止用工,再索要离场费用。
据《厦门晚报》2024年7月1日报道,在另一起案件中,车某某等12人假意应聘,入职后提出不合理费用要求,或消极怠工、拒不服从管理,迫使用工方停止用工。此后,他们仍滞留工地,以围困、辱骂、扬言打人等方式索要“来回车费”“误工费”。
招工人员担心人身安全,也怕耽误工程,只好付款。法院查明,12人共组织参与敲诈勒索18起,既遂金额6万余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这些团伙索财的名目各不相同,却都抓住了工地怕停工、怕出事的顾虑,通过纠缠、围堵等方式施压,迫使其付款。
没有动手,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围着不让走、堵着不让施工,究竟只是纠纷,还是涉嫌犯罪?判断要落到索款依据、行为目的和具体手段上。
“劳务碰瓷”并非独立罪名。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胁迫索取财物的行为,要依法审查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相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截图
具体到“碰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将“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列入相关情形。采取这些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山西省长治市人社局发布公开征集“劳务碰瓷”相关违法行为线索的公告。长治市人社局网站截图
今年10月8日,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线索征集公告,也将纠集人员应聘后拒绝做工、胁迫企业支付费用,以及围堵工地、阻挠施工、扬言跳楼索要“退场费”等行为列入征集范围。
面对以围堵、滞留等方式施压索要财物的行为,用工方应及时通过报警等合法途径解决。报案时,可尽量向警方陈述招工约定、实际工作及索款名目。同时,注意留存招工聊天记录、考勤、付款凭证以及现场监控等材料,以便协助有关部门客观还原事实经过。
规范用工留存记录,处理争议有据可查
争议发生后,能否清晰还原事实,往往取决于平时是否留下了完整的记录。这不仅关系到用工方能否防范“劳务碰瓷”带来的风险,也直接影响到劳动者自身的权益保障。 现实中,如果招工只靠口头商定,进场没有实名登记,费用支付也缺乏凭证,一旦双方说法不一,不仅用工方难以自证清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厘清。
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劳动合同、实名登记和用工台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有明确要求。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这意味着不能只跟带队的人“谈妥”就让整组人员进场。每个人的身份、用工关系都应核实。工资怎么算、食宿如何安排、哪些费用可以报销,也宜事先约定清楚,留下记录。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用工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上述条例要求,总包单位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掌握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总包、分包单位建立的用工管理台账,应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三年。
条例第五十条同时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即便怀疑对方“碰瓷”,用工方也应当把实际工作量、应付报酬和已付款项核对清楚。现场有人受伤,先安排救助,同时保存事发经过、监控和相关费用材料;出现围堵、恐吓、强迫付款等情况,及时报警处理。
人民网的报道提到,先后有49名工地负责人遭遇类似的“碰瓷”套路。同样的手法在不同工地反复出现,一次围堵背后,可能还有此前未被发现的作案经历。用工方希望付款后尽快恢复施工,这种顾虑可以理解,但对方是否还会去下一处工地,已不是一笔“赔偿”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报案、提供线索,也是在帮助查清这些看似孤立的遭遇之间,是否存在联系。
(本文综合人民网、东南网、厦门晚报等媒体报道,并结合山西省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