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自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技术创新与法律规制的持续博弈。它的故事,要从半个世纪前说起。
197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曾提出一个设想:利用计算机建立一种比依靠国家信用更加可靠的货币体系。这个想法在当时看来近乎空想,直到2008年,一个化名“中本聪”的人(或团体)发布了比特币白皮书《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才真正把这一幻想推向现实,时至今日,“中本聪”真实身份仍是一个谜团。
但需要明确的是,自比特币问世以来,我国始终坚定表明立场,比特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资本狂热:虚拟货币掀起一场非理性的金融浪潮
尽管那份白皮书只有短短九页,却几乎颠覆了数百年来世界的金融运作方式。凭借区块链技术使得交易具有透明性、安全性和匿名性,比特币迅速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上的宠儿。随后,各式各样的虚拟货币相继涌现,市场估值持续走高,不少投资者抱着“抓风口”的心态纷纷涌入这一新兴市场。

图片由AI生成
有市场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全球活跃的虚拟币种类已超过1600种,每天累计交易额超过100亿美元。在此之后,虚拟货币市场进一步扩张,呈现爆发式增长。
然而,理想的另一面是灰色与黑暗的现实。谁也未曾预料到,这个类似于数字实验的一次构想,却裹挟着全球资本的投机狂热。虚拟货币发展持续膨胀,不断与现实社会的法律规则发生碰撞,市场因此变得复杂而混乱。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境外上市的信息差,使得这类陷阱更具隐蔽性与迷惑性。更严重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拟币的匿名性和监管漏洞,从事欺诈、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黑客攻击、钱包失窃等情况时有发生。
虚拟货币:技术自由幻想抑或是犯罪滋生温床
虚拟货币资本狂欢的背后,相关犯罪问题随之凸显。越来越多不法分子看中虚拟货币交易的隐蔽特征,将其当作违法资金流转通道,涉虚拟货币各类犯罪案例不断涌现,犯罪模式也花样翻新。
图片由AI生成
2020年9月至10月,安某某、陈某某、郭某三人合谋牟利,按照电信诈骗集团指示,将涉案资金购买虚拟货币并转移至指定账户,帮助转移涉诈资金50余万元。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三人判处二年八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该案入选“两高”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明确将虚拟货币交易纳入“其他方法”的范畴。2024年8月以来,刘某团伙以虚拟货币为结算载体,搭建“人民币—虚拟货币—外币”非法换汇链条,涉案金额近200亿元。2026年4月,上海开展多波次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2020年,王某某等人打造GUCS虚拟币,虚构算力产出、对接实体经济等说辞,以拉人头模式发展下线,致使2.9万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17亿余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更为严峻的是,近几年,虚拟货币逐渐演变为境外间谍窃密的“帮凶”。国家安全部撰文提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大肆宣扬虚拟货币资金流转隐蔽、不易追查的特点,降低被拉拢策反对象的戒备心理,利用虚拟货币跨境转账的方式输送间谍经费,以此开展窃密策反活动,严重危害到我国国家秘密安全。
重拳出击:从明确禁止到体系化治理
面对层出不穷的乱象,我国监管跟随社会现实变化,一步步划清晰法律边界,监管并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随着虚拟货币风险持续暴露而不断完善规则体系。2013年,国内比特币炒作开始升温,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即明确比特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在此之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文叫停代币发行融资,认定ICO属于非法融资活动,境内大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陆续向境外迁移。2021年,人民银行、网信办等十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

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截图
直到202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在延续既有立场的基础上,对监管政策进行了全面升级。该通知的核心要点包括: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首次明确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纳入了监管视野和框架当中;同时首次明确提出,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刑事追责:虚拟货币在犯罪中的双重角色
尽管全面禁止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但司法机关并未否认其作为财物的属性。《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认定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中提到,虚拟货币本身具有使用价值,其交换价值客观存在。在盗窃、诈骗等侵财类犯罪中,虚拟货币可成为非法占有的对象;在洗钱、非法经营、开设赌场等犯罪中,虚拟货币则扮演着支付结算或违法交易媒介的角色。
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涉及的主要罪名更是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从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穿透行为表象,准确界定罪名。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刊发的2020年“韩某某、高某开设赌场案”即为例证:被告人以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交易平台为名,设置100倍至150倍超高杠杆,强制平仓线统一设为50%,致价格反向波动1%即可能被强制平仓。检察机关穿透这场“金融投资”的虚伪表象,审查到其具备赌博核心的特征,最终以开设赌场罪定性。
值得警惕的是,一些虚拟货币骗局还捆绑“矿机销售”等实体形式。2024年,四川广汉法院审结案件显示,被告人以IPFS算力包托管“挖矿”为名,针对老年人非法集资,承诺高额回报;平台关停后依旧继续敛财,造成268万余元损失。事实上,我国早已将虚拟货币“挖矿”列为淘汰类产业,相关合同认定无效,四川法院曾判令一起涉外矿机买卖的卖方退还货款。上海不法分子开发可篡改余额的虚拟货币软件,以十倍返利、赠送保健品引诱老年人,致使21名老人被骗23万余元。
诸多案例印证,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犯罪的手法日趋复杂隐蔽,对案件侦查的技术水平与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国家安全部于2026年9月发布的文章进一步系统阐述了虚拟货币的衍生风险:洗钱犯罪的温床、网络攻击的掩体、间谍窃密的帮凶。该文章同时指出,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实为伪命题——区块链的分布式记账特性使交易信息一旦上链便无法删除、无法篡改,专业机构可依托链上数据分析与大数据比对,溯源钱包地址背后的实际使用人。
对于市场参与者而言,需要认识到的是,虚拟货币在中国法律框架下的非法金融活动定性并非临时性政策,而是基于货币主权、金融稳定与国家安全三重考量的制度选择。技术可以迭代,但法律的底线逻辑始终稳定。在这一意义上,理解虚拟货币的法治维度,远比追逐其价格波动更具长远价值。
(本文综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公开文件等资料整理,观点仅供参考,不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