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全职照料孙辈遇车祸,主张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退休老人全职照料孙辈遇车祸,主张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退休老人长期承担照料孙辈的家庭劳务具有经济价值,误工费请求应予支持。

2025年7月,殷奶奶驾驶摩托车与尹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两人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殷奶奶负主要责任,尹某负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殷奶奶因事故致左胸多处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图片由AI生成

事发时殷奶奶已56岁,一直在儿子家帮带两名孙子孙女。事故发生后,孩子无人照料,产生了额外损失,殷奶奶遂要求尹某赔偿误工费。尹某辩称,殷奶奶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帮子女带娃属于义务帮忙,没有工资收入,不构成误工损失。协商未果,殷奶奶将尹某诉至法院,索赔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1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殷奶奶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误工费制度的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劳动利益减损,有无固定工资收入并非认定误工费的唯一依据。

殷奶奶虽已56周岁、未从事有偿社会劳动,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事故前长期承担照料孙辈等家庭劳务。该部分家庭劳动客观上替代了家政、育儿看护等市场化服务,具有相应的劳动利益价值。事故致其人身受损,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完成原有家庭照料事务,家庭需增加开支另请人员带孩子,造成其家庭劳动利益实际减损,且与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误工费8650.19元。

判决同时明确了赔偿次序:双方均未投保交强险,殷奶奶的损失先由尹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3万余元,超出部分按30%责任比例赔偿;尹某的财产损失则由殷奶奶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先行承担。抵扣后,尹某应赔偿殷奶奶共计12万余元。尹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之前,南京江宁法院也曾审理同类案件。2021年2月4日,64岁的王女士骑电动车途经牛首大道路口,与田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田某转弯疏于观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赔偿协商未果,王女士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7万余元。

王女士诉称,其长期帮女儿女婿照料孩子,子女每月支付2400元带娃报酬,交通事故致其无法继续照料孙辈,产生误工损失。被告抗辩,王女士已达退休年龄,带娃属于无偿帮工,不存在误工损失。法院查明,王女士自2020年1月起每周5天照料孙辈,事故发生后该项照料工作中断,其从事的家政劳务具有经济价值。一审判决田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含误工费在内各项损失16.5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带娃报酬为现金给付、缺少转账凭证,法院参照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误工费,并非直接按照每月2400元计算。

现实中,退休人员受伤后主张误工费,常遭遇“已过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损失”的抗辩。误工费填补的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无法从事劳动造成的实际收入减损,认定标准在于劳动能力与劳动事实,而非年龄本身。

(本稿综合自人民法院报、潇湘晨报、光明网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