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我们是收了,但2.7万元这个数我认为判得不准,我们不认可。”甲公司法务把茶杯重重搁在桌上,语气强硬。
对面,乙公司负责人把一摞单据往前推了推:“哪一张送货单不是你们的人签的字?货送了,票开了,不付钱,现在判决书都下来了,你们还要上诉?”
一方说“字据不全不能认”,另一方说“白纸黑字怎能否”。双方各说各的理,谁也不让谁。

在“和·太行”释法明理中心,陵川县人民法院院长王天明作为释明法官,和承办法官张红军一道接待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听着两人你一句我一句,两位法官没急着断谁对谁错,先起身,给两只杯子续上了热茶。
货收了,钱为啥算不清?事情要从两家公司多年的合作说起。
乙公司长期给甲公司供应办公耗材,收货后,甲公司人员签字确认,一直是这个流程。合作告一段落,双方对一笔尾款起了争执。乙公司拿着送货单和已开具的发票,起诉主张2.7万余元货款。送货单中只有送货数量、名称,没有送货单价、总价,交易流程里少了一环——结算确认单。
甲公司据此力争:单价不明,这个账我们不能认!
此前,案件已经过好几轮调解。调解时,乙公司曾主动让步,提出按成本价了结,甲公司未予回应,调解不了了之。
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请,判令甲公司支付2.7万余元。
判决送达当日,张红军把一份释法明理提示函递到甲公司负责人手里:“要是有看不懂、想不通的地方,可以到‘和·太行’释法明理中心来,我们可以再给你讲讲其中的原委。”第二天,甲公司把心里的疑问一条条写进释法明理申请登记表递了上来。
在释法明理中心,张红军没有先讲“判得对不对”,而是顺着甲公司法务的话头说道:“你说缺结算单,这个我理解。可你看,送货单上都有你们的人签字,货确实收了,发票也开了。这么多年,你们两家都是这样走货、签收、付款,在法律上这就叫‘交易习惯’。民法典写得明白,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王天明翻着案卷:“您有上诉的权利,法院尊重您的选择。可真要走到二审,法院还得看送货签收单以及发票这些证据,原告这边是优势证据一方;咱们两级法院判过的同类案子,判例也摆在那儿,作为法务,相信您心里自然有杆秤。”
“咱陵川人做生意,讲究实在,也讲究长远。”张红军看着甲公司法务,语气平和,“你们货收了、字签了、票也开了,这些双方都认。现在争议点就在于价格的高低,咱把账对清、把理讲明,该算的算、该结的结,往后继续打交道,不更好吗?”
王天明接着说:“来回拉扯,有时间账、成本账、还有信誉账。甲公司觉得这几年价格高,心里有本账;乙公司货款压着,心里也急。两边都不容易,别让这点尾款,把多年的合作路走窄了。”
甲公司法务沉默了好一会儿,端起茶杯抿了一口。茶水续过两回,还冒着热气。
“法官,你们这么一讲,我们明白了。”他把杯子轻轻放下,“这么多年合作,乙公司供货、安装、维修都没落下,我们心里有数。就是两边算法不一样,结算价一直没正式确认,尾款没法结,才拖成官司。我们不上诉了,该履行的,我们回去就准备。”
乙公司负责人听着,语气也缓和下来:“甲公司之前都是按时付款,对我们关照不少,这次还是按1.8万元付款吧。”
双方现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几天后,转账凭证送到法院,1.8万元,一分不少。甲公司法务握着乙公司负责人的手:“账清了,路别断,往后合作还找你们。”双方隔着桌子笑起来。
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曹佩 通讯员 牛钰清 马晓可
话心声
我是甲公司法务,其实,生意场上合作久了,双方很容易在账目细节上产生分歧。接到一审判决书时,我们心里很难接受,总觉得价款认定和我们认知不一致,当时一心想着继续上诉,把这件事争出个结果。我们也清楚,案子一旦进入二审,双方都要投入不少精力,可心里那道坎总过不去。
听说陵川法院有“和·太行”释法明理平台,抱着试一试的想法,我们提交了申请。原以为法官只是重复判决里的结论,没想到两位法官耐心倾听我们的疑问,跳出单纯对错评判,帮我们权衡诉讼之外的各类成本。他们没有一味劝说退让,而是结合日常商事交易的规则,把潜在风险、案件走向摊开来讲,让我们跳出自身立场重新审视整件事。
冷静下来复盘,这次矛盾根源在于前期合作流程不够严谨,缺少书面结算确认环节,才埋下纠纷隐患。乙公司多年来保障供货,服务一直比较稳定,双方本不该因为一笔尾款,把多年合作关系彻底斩断。
一番沟通之后,我们放下对抗心态,坐下来和对方重新协商。
乙公司也体谅我们的难处,主动调整付款金额。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我们撤回上诉,按期履行款项。
这次经历让我感触很深。法院不只是简单作出裁判,还给了当事人一个理性沟通的机会。法理兼顾,既守住法律底线,又给企业留足协商空间。这件事也提醒我们,企业经营要完善合同与结算手续,恪守诚信。
一场纠纷妥善化解,没有伤和气,也保住了今后继续合作的可能,这是比一纸判决更可贵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