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签订正式救援合同却反复催促拖车;仅凭一款软件就能查看目标车辆的实时位置和历史行车轨迹。甘肃省平凉市的拖车司机李先生接到了一笔订单,他察觉到异常后果断拒绝接单,并选择报警处理。这一报警举动却牵出一条以寻车、追债为名,非法获取和倒卖车辆行车轨迹的黑色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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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察日报》10月10日报道,2026年9月23日,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邹某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事情始于2025年5月初。经人介绍,李先生与需要拖车的邹某取得联系。邹某自称是某融资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承租人拖欠车辆租金,需要将汽车拖运至陕西西安。为方便找车,他提供了账号密码,让李先生登录一款GPS定位软件。一辆白色奔驰轿车的位置和行车轨迹随即出现在屏幕上。
李先生要求查看车辆租赁手续,邹某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贷款抵押合同等材料的照片,无法出示纸质原件。对于签订道路救援合同、核验公司救援委托书的要求,邹某一再推脱,声称可以到现场补办,却不断催促立即拖车。5月7日,觉察异常的李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调查发现,邹某所做的并非单纯联系拖车。2024年底,他得知给抵押车安装GPS定位器可以赚钱,便加入多个涉及寻车、抵押车的微信群。2025年1月,他通过群内信息结识陈某、王某,此后经由境外聊天软件接受安装任务、商定价格、回传资料并结算收益,每单收取800元至900元不等。
接到任务后,邹某又以每单300元的价格招募外卖员、快递员充当“贴手”,将定位器当面交付或邮寄给他们,指使其在目标车辆上秘密安装。安装完成后,“贴手”拍照报备,邹某再向上家反馈、结算。
这些车辆最初是怎样被找到的?案件中,技术人员万某编写爬虫脚本、购买代理IP,伪装成正常用户登录全国多地停车场系统,批量抓取车辆信息。陈某、王某根据车辆出入位置、时间等数据寻找目标,再派发安装定位器的任务。停车记录与GPS定位相衔接,使目标车辆的行踪被持续掌握。
据办案机关调查,这些寻车业务的主要客源包括金融借贷公司以及抵押车、二手车卖家。一些“资方”为收回借款、卖车款,提供车辆信息,要求中间人安排安装定位设备,随后伺机拖车,迫使客户还款,甚至再次出售车辆获利。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多名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自己是在协助债权人追债,车辆存在权属纠纷,相应行车轨迹不受法律保护。
这一辩解实则混淆了车辆权属与个人信息权益的边界。办案检察官指出,真实债务不能成为实施犯罪的理由,债权应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车辆行车轨迹不会因权属争议而失去法律保护。
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既包括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也包括反映其活动情况的信息,行踪轨迹就在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因此,认定相关数据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不能只看记录对象是不是一辆车,还要看这些记录能否识别特定自然人,或者反映其活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将行踪轨迹列为敏感个人信息,要求处理此类信息具有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掌握债务或车辆资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收集、使用、提供相关人员的行踪信息。
除了厘清法律争议,涉案信息数量的认定也是办案难点。该案原始车辆轨迹数据多达500余万条,其中混杂重复、无效及异常记录,不能直接作为犯罪涉及的信息数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筛查清理数据,剔除相关记录,核实有效信息。
经查,邹某指使“贴手”在272辆车上安装GPS定位器,获取其中214辆车的行车轨迹70214条,违法所得13.6万元。针对犯罪嫌疑人否认主观故意的辩解,检察机关结合聊天记录、设备安装台账、资金流水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审查各人在信息获取、任务安排和收益分配中的具体行为。
2026年2月,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邹某、王某、陈某、万某提起公诉。随着一审判决作出,参与这条信息买卖链的4人受到刑事处罚。对涉案“资方”,警方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本稿综合自检察日报等媒体报道,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中国人大网公开法律文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