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是大多消费者购车前的一个必经过程,很多人默认试驾途中一旦出事,所有的赔偿责任都该由开车的试驾人独自承担。但山东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打破了大家固有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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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无证试驾车辆,途中撞坏了路边停放的轿车,事发后驾车逃离现场。法院最终判定,试驾人承担80%赔偿责任,而车行因为没有核验驾驶证就把车交给客户试驾,存在明显过错,需要承担剩余20%赔偿责任。
2025年4月,朱某来到田某经营的电动四轮车门店挑选车辆,几番对比之后,他看中了一款车,支付了部分款项,提出想要试驾感受车辆性能。接待他的销售人员小王很想促成这笔交易,没有核对朱某是否持有驾驶证,就直接把车辆交给朱某上路试驾。
当天下午,朱某在试驾途中,撞上了吴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之后,朱某没有停车处理,而是直接驾车离开了现场。车行一直等不到朱某回来,小王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当晚,车行老板田某自行前往朱某家中,将试驾车开回了门店。
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朱某负全部责任。被撞车辆维修花费共计8300元,损失迟迟得不到赔付,车主吴某遂将试驾人朱某和车行经营者田某一同诉至临沭县人民法院。
法庭审理阶段,车行老板田某提出抗辩,他认为朱某已经签订成交协议,并且微信支付了4000元首付款,双方已经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朱某,事故造成的损失,理应由朱某一人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定,事故发生时,还处于试车环节,车辆并没有完成法律意义上的交付,所有权没有转移到朱某手中。销售人员小王在没有核查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就将车辆交给没有驾照的朱某试驾,车行老板田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为员工的疏忽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王飞宗介绍,试驾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核心就是厘清试驾人和车行之间的责任边界,明确双方各自的法律义务。很多消费者和车行都存在误区,以为试驾产生的风险全部由试驾人承担,实际上并非如此。无证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再加上肇事逃逸,除了民事赔偿,还会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一旦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上路开车必须随身携带有效驾驶证,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第一时间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处理,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驾车逃离。
法官进一步提醒,车辆权属遵循 “交付定权属” 的原则,风险划分节点以交付为准。试驾只是让选购者体验车辆性能,不算法律层面的正式交付。买卖双方都要规范办理交付手续,明确风险转移节点,避免后续因为权属问题产生纠纷。
(本稿综合自法治日报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