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外出就餐摔伤 法院认定为工伤

加班外出就餐摔伤 法院认定为工伤

在职场中,工伤认定一直是大家高度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加班后外出吃饭、通勤途中受伤这类情况,因为处于工作、休息的模糊交界地带,常常会出现认定纠纷,很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到底加班结束后就近就餐,路上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北京延庆法院审理的这起真实案例给出了答案,也为广大打工人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紧急加班错过饭点,外出就餐意外摔伤

张某是北京一家建筑设计公司的设计师,公司没有员工食堂,也不统一提供午餐,员工日常都是自行外出就近解决就餐。

2025年7月,甲方临时下达紧急任务,要求当天14点前必须交付工作。为了按时完成,张某和同事放弃午休,全程加班赶工,导致错过了正常午饭时间。

顺利交付工作、完成加班任务后,经公司领导同意,张某和同事于13点40分外出准备去附近快餐店吃饭。没想到,步行至距离办公楼仅100米的公共道路时,张某意外摔倒。经医院诊断,张某肘部挫伤、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伤情较为严重。

图片由AI生成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员工起诉维权

事故发生后,公司向辖区人社局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审查后,出具了《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人社局的理由很直接,张某外出吃饭属于个人解决生理需求,此时已经脱离工作状态,受伤时间属于个人休息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后续区政府复议后,也维持了这一决定。

张某无法认可该结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纸诉状诉至法院,希望通过司法途径重新认定工伤,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认定:加班后外出就餐受伤属于工伤

法院审理后,推翻了此前的认定,明确判定张某受伤符合工伤条件。

法官解释,公司无食堂、不提供午餐,张某是因公司紧急加班被迫错过正常饭点,并非个人私自离岗吃饭。加班结束后外出就近就餐,是为了补充体力、保障后续正常工作,是工作延伸的必要生理需求,与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同时,这段外出就餐的时间是加班衍生的必要休息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就近前往周边餐饮店的路线,也属于因工外出的合理区域,完全契合工伤认定“在工作时间,因工外出,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为统一同类案件认定标准,避免后续出现同类争议,法院人社局发送《关于进一步规范解决生理需要相关工伤认定工作的工作提示》。收到提示后,人社局主动撤销了此前的不予认定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张某也顺利撤诉,这场工伤争议圆满解决。

法律明确七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认定工伤后,劳动者可依法享受四大类工伤待遇:一是在医疗救治方面,工伤职工可享有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含停工留薪期护理以及评残后的生活护理)等待遇;二是工伤职工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三是伤残待遇方面,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四是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享有工亡待遇,包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值得注意的是,上班族遭遇加班、履职相关的意外受伤,若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可收集加班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本稿综合自北京日报、内蒙古新闻广播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