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如何避免两败俱伤,并保护年幼的孩子免受伤害?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给出了答案——在法律的框架内,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用司法的温情为双方、更为孩子寻找最优解。

2015年,王刚与张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宁。后因感情不和,两人分居长达四年。张丽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调解过程中,王刚同意离婚,婚生女小宁由母亲张丽直接抚养,但最初不愿承担抚养费。承办法官谢鹏向其释明:抚养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夫妻矛盾随意免除。经沟通劝导,王刚态度松动,双方初步达成意见,由王刚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
抚养费的问题刚有眉目,新的矛盾又冒了出来。王刚提出:钱可以给,但因为夫妻之间的矛盾,他拒绝探视孩子。
面对这一僵局,法官从法理与情理两个层面双向疏导。法理层面,法官直指核心,向王刚精准释法明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与终身性,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灭,亦不得以经济困难、生活压力大等为由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同时明确告知:探望权亦不允许当事人自行放弃。以夫妻矛盾为由拒绝探视未成年子女,于法无据,于情不通。探望既是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法定权利,更是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消灭。
情理层面,法官温情劝导双方放下过往恩怨,摒弃"对立心态",始终立足孩子成长利益考量:"家庭矛盾的持续对立、亲情关系的长期割裂,最终受伤最深的是无辜未成年人。希望双方以孩子为重,共同守护其稳定、温暖的成长环境。"夫妻关系虽可解除,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不会消灭。拒绝探视,最终受伤害的是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情感需求。
经法官耐心释法说理,王刚逐渐解开心结,认识到作为父亲应承担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婚生女小宁由张丽直接抚养,王刚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依法享有探望权,双方对探望时间、方式予以明确约定。(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支付抚养费、行使探望权,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守护孩子情感需求的关键。夫妻离异后,切勿因夫妻矛盾迁怒孩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赌气式"断联"只会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若就抚养费、探望权产生纠纷,优先选择协商、调解方式化解,减少诉讼对孩子的二次伤害;协商不成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