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树木挡采光?法院这样判

小区树木挡采光?法院这样判

小区里枝繁叶茂的树木

本是提升居住品质的宜居配套

可一旦长势过盛遮挡了住宅采光

好事也容易变成烦心事

业主多次反映无果该如何维权?

修剪、移树、赔偿的诉求哪些能得到法律支持?

近日,宿城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采光、日照纠纷,结合这起典型案件,聊聊小区树木遮挡采光的那些法律事。

案情回顾

童某、胡某是某小区的低层住宅业主,房屋南侧的公共绿地上种植着一排香樟树。随着树龄增长,树冠逐年高大茂密,二人认为树木在冬季长时间遮挡房屋采光与日照,造成室内阴冷潮湿,既影响日常晾晒,也不利于居住舒适,自2022年起多次向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问题,要求对遮挡采光的树木进行截冠或迁移,但始终未得到有效处理。2024年3月,童某、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移走或修剪案涉树木,同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审理过程中,该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7月组织人员对案涉树木进行了疏枝修剪。

法院审理

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树木在修剪前,因距离房屋较近、枝叶浓密,在冬季及临近时段确实对原告房屋的采光、日照造成了较为明显的遮挡,且该遮挡可以通过适当修剪予以改善。

关于责任主体,法院认为,根据地方城市绿地保护条例规定,居住区绿地交付后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养护,案涉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案涉绿化的养护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小区绿化养护职责,无需承担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法院指出,小区树木具有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等公共价值,修剪应当符合绿化养护技术规范,不得进行截冠等过度修剪影响树木存活。本案中物业管理委员会已完成疏枝修剪,修剪后足以保障房屋达到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日照时长,剩余轻微影响属于业主应当合理容忍的范围,因此对原告要求移走或继续修剪树木的请求不予支持。针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认为,采光、日照权益属于物权范畴,并非人身权益,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患病、精神损害与树木遮挡采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对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物业管理委员会赔偿童某、胡某采光权损失1000元,驳回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裁判明确了此类纠纷的四大核心规则,对业主维权和物业履职都具有普遍参考意义。

一是明确权利依据。《民法典》关于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的规定,确立了采光权的民事权益属性,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基础法律依据;本地城市绿地保护条例则进一步明确了养护主体职责和修剪要求,为案件处理提供了更具体的执行标准。

二是统一认定标准。采用“客观影响+合理容忍”的综合判断规则:一方面以冬季光照敏感期的实际遮挡效果为核心,遮挡明显且可通过修剪改善的,认定为法律上的妨碍;另一方面兼顾绿化的公共价值,业主对规范修剪后的轻微采光影响负有合理容忍义务,不得要求过度修剪或随意移树。

三是厘清责任主体。小区交付后的公共绿化树木,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不承担小区绿化养护的法定职责,不属于此类纠纷的适格责任主体。

四是划定责任边界。树木遮挡采光的首要责任方式是按技术规范及时修剪、排除妨碍;仅当养护主体经业主申请后仍怠于履职时,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结合遮挡时长、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酌定;单纯侵害采光权属于物权纠纷范畴,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等人身责任主张,一般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小区绿化事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业主遇到采光问题应优先通过合理沟通提出修剪申请,依法理性维权;绿化养护主体也应主动履行定期养护义务,兼顾个体居住权益与公共绿化利益,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