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即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可认为是“自负盈亏”的运营模式。包干制模式下,物业服务费用的原始收支、明细账目等,往往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主经营范畴,与业主利益无直接关联,不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而其中涉及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收益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公开范围,业主有权要求公开。

朱某是某小区业主,甲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某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与甲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按包干制收费形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甲公司享有或承担。
朱某认为甲公司存在侵占维修资金、侵吞公共收益、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等情形,要求甲公司公开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材料,但甲公司未公开相关材料。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提供其服务期间小区物业收费计费比例和明细、共有部分物业服务费用原始收支账目及其明细账(包含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银行账户明细),提供其服务期间某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和收益情况等。
甲公司辩称,朱某无权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关收支账目和原始财务凭证,不同意提供;某小区不存在共有部分租金、广告费、场地使用费,也不存在配套用房出租、共有场地出租情形,甲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停车费涉及业主隐私,朱某仅有权查阅与自己相关的部分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相关情况依法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朱某作为小区业主,依法享有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知情权、监督权,其要求甲公司向其公开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业主行使知情权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朱某要求甲公司公开其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虽应当获得支持,但在范围上也应受到必要限制,具体结合相关资料的性质、内容以及与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间的关联性作出认定。
某小区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在此情况下,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后,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此时,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与业主无关,朱某要求公开,法院不予支持。
因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情况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物业服务合同》亦约定相关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收入由甲公司和业主按比例共同享有、甲公司应当定期公开相应经营性收入账目等,故甲公司应当予以公开。虽甲公司辩称其已按约公示公共收益收支账目,但鉴于相关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收入在扣除特定比例的物业服务成本后由业主实际享有,在相关业主就该部分收入管理规范性提出合理质疑的情况下,甲公司亦有义务进一步披露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相关的原始材料供朱某查阅、复制。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往往存在信息档案保管不当、信息未按期公示或更新不及时、维修基金使用不规范、公共收益管理混乱等情况,致使业主知情权、监督权行使受损。一方面,因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相关权利及义务最终由业主享有及承担,故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诉请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公开义务。另一方面,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行使,避免对物业服务企业造成过重的披露负担,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
对此,建议如下: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管理处等显著位置公开物业服务相关信息,保障业主知情权、监督权;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细化物业服务信息公开机制,规范公开公共收益、维修基金、物业服务合同等的内容、方式、时限等。
●鼓励建立小区物业信用评价机制与标准,将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公共收益管理等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由业主对照物业服务规范与合同等服务标准进行打分、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评价结果开展治理提升,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水平。
●健全监督机制。加强街道、房管部门的日常巡查、抽查力度,聚焦物业服务中频发的信息材料未按期公示或更新不及时、维修基金使用不规范、公共收益管理混乱等行为,按照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责任编辑 | 翟珺
文字 | 王珍 许辰雨
版面编辑 | 周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