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废机油,转手一卖,从中赚取差价……看似平平无奇的“交易”,却让六人站上了被告席。明知接手的人没有危废经营许可证,却为牟利向其出售废机油。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六名供油者均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牛某、宫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刘某,分别从湖北多地收购废机油,再转卖给同一名收油人。六人都知道,对方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17年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六人先后参与上述交易。收油人将废机油存放在湖北潜江租赁房屋内自建的储油点。经检测认定,涉案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该储油点的土壤存在严重污染。
牛某的供油行为还涉及另一处储油点。2017年至2022年4月7日,他明知另外两名收油人没有危废经营许可证,仍向二人出售废机油。这些废机油被存放在湖北云梦的一处露天场地,相关检测认定同样确认涉案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储油点土壤存在严重污染。
法院查明,牛某出售给他人用于非法处置的废机油共1326吨,获利26.52万元;宫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刘某涉及的数量分别为379吨、194吨、166吨、163吨、104吨,获利分别为7.58万元、3.88万元、3.32万元、3.26万元、2.08万元。
案发后,牛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罪行;其余五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六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定六人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污染环境共同犯罪案件。涉案废机油经依法认定属于危险废物,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受到专门监管,不能当成普通废品随意转卖。
按照本案适用的司法解释,明知他人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中,六人明知收油人无证,仍持续提供危险废物;相关废机油被用于非法处置,储油点土壤存在严重污染。因此,法院认定六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是否亲自倾倒废机油,并非认定污染环境共同犯罪责任的必要条件;但不能简单理解为“卖过废机油就一定构成犯罪”,仍须结合主观明知、具体行为以及是否严重污染环境等条件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牛某的犯罪行为跨越修法前后,法院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其属于“情节严重”;其余五人的行为均发生在修法前,法院适用行为时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六人各自出售给他人用于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均超过100吨,分别达到本案适用的新旧司法解释相应标准。两种表述对应的法定刑档次均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能把新旧用语混为一谈。
六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法院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牛某具有坦白情节,其余五人被认定为自首,法院对后五人依法减轻处罚;六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也分别获得依法从宽、酌情从轻处理。
牛某的辩护人提出,他带领警方指认其他涉案人员的储油点,应当认定立功。法院认为,这一行为属于揭发同案犯参与的共同犯罪相关事实和罪行,本案中不构成立功,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个结论针对的是本案的指认行为,不能理解为协助抓捕同案犯也一概不构成立功。
法院结合六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六人宣告缓刑。缓刑有法定适用条件,认罪、退赃并不意味着必然获得缓刑。
【判决结果】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六人均犯污染环境罪:
1. 牛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3万元。
2. 宫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3. 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4. 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5. 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6. 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六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对六人退缴的违法所得,按上述顺序分别没收26.52万元、7.58万元、3.88万元、3.32万元、3.26万元、2.08万元,上缴国库。牛某车辆内作为作案工具的改装油罐予以没收,车辆予以发还。
【法官提示】
交油之前,先把资质查清楚。
涉及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交接前应核查接收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及核准经营范围,确认相应危险废物是否在其许可范围内。不要只凭一句“有人收”“能处理”就交货。保存资质核验材料、合同、转移联单、交接记录和付款凭证,发现无证收储、非法倾倒等线索,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反映。
判了缓刑,也要遵守禁止令。
被宣告缓刑后,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仍须执行。本案六人还须遵守判决载明的禁止令;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单亮 许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