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述司法解释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制度设计,针对反腐败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疑难化案件进一步完善规则体系,统一了贪污贿赂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规范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国家监察委员会此前公开的数据直观展现了行业整治力度。在针对医药领域“靠医吃医”、套取医保基金、医药回扣、收受患者红包等乱象开展专项治理期间,全国累计立案5.2万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万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634人,多名处级以上干部被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新规落地之后,医药商业贿赂案件的司法认定标准发生了关键性调整:公立医院与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统一适用3万元入刑标准,身份差异不再作为责任划分的屏障。长期以来,不少市场主体抱有片面认知,误以为只有直接现金回扣才会被认定为行贿犯罪,各类间接、隐蔽的利益输送方式仍有规避空间。然而,在当前司法实践已经确立的穿透式审查思路下,高额的专家讲课费、全包式异地旅游接待、购物储值卡、向医务人员家属发放的虚假劳务报酬、借助第三方空壳机构支付的咨询服务费、药品统方报酬、依托线上学术活动发放的变相奖励等隐性利益,均需全额折算计入涉案金额。上述累计数额如果达到入罪标准,相关责任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在上海海怡莱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商业贿赂案中,企业销售人员为推广药品,向医务人员许诺按开药数量给予好处,并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累计数额达3.5万余元。涉案医务人员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案例也充分说明,长期分次输送利益同样累计计算涉案数额,行业过往存在的侥幸心理在全新司法尺度之下已经没有存续空间。
借助学术推广实施利益输送,已经成为监管机关重点稽查的行业乱象。然而,很多市场主体错误地认为,只要披上学术会议的外衣,就能规避法律责任。梳理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文书不难发现,虚构学术会议,伪造参会人员名册套取会务资金,以高额讲课费输送不正当利益,讲课酬劳与处方量、药品采购规模直接挂钩,会议接待标准显著超出行业公允范围,违规赠送礼品礼金、组织观光旅游,委托第三方会务、咨询机构过账,以服务费掩盖药品返利、处方回扣实质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被认定构成商业贿赂。例如,在绿谷(上海)医药虚假学术会议案中,涉案企业通过举办数百场形式化的学术活动,借讲课费的名义向医务人员输送利益,以影响后者的临床处方选择。案发后,这家企业虽已受到行政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的豁免——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仍面临被追责的风险。为避免重蹈覆辙,企业在学术推广中应建立明确的合规边界:开展学术推广活动需坚守合规红线,讲课内容严格限定为专业学术交流,劳务报酬对标市场公允标准,严禁参会安排与药品销量形成利益绑定,同时完整留存参会签到资料、授课课件、现场影像、付款凭证,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在医保基金诈骗相关刑事规则不断明晰的背景下,追责对象已从一线经办人员扩展至医疗机构管理者、医药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呈现出全链条追责的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医保基金为目的,实施虚构诊疗行为、挂床住院、串换药品耗材、伪造病历材料、诱导他人冒名购药等行为,数额3000 元以上的,可按诈骗罪立案侦查;其中,数额3万元以上的,可依法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相关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即便企业管理人员没有直接参与违规操作,因内部管理存在重大疏漏,同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医药企业尤其需要警惕关联共犯风险。例如,销售人员协助医务人员篡改检验报告、串换药品套取医保资金,企业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共犯;经销商将回收的外流医保报销药品再次投入市场,上游药企明知相关违法行为却未采取管控措施,相关主体也会被同步纳入追责范围。理解上述追责逻辑,关键在于厘清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区分一般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核心在于考察主观认知与客观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医保基金流失,并且客观上已造成资金损失,此行为就已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面对日趋严格的监管环境,医药企业应当主动建立事前风险防控机制,从源头降低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针对学术推广活动、财务票据管理、经销商合作开展常态化合规体检,并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作为企业积极履行管理义务、不具有犯罪故意的重要证据。此外,资金往来模式同样需要规范,专家劳务报酬、会务相关支出坚持对公转账结算,杜绝个人账户私下交易。面向高管、销售、财务人员持续开展常态化法治警示教育,完整保存培训档案,同步明确经销商合规连带责任,构建上下游一体化风险防控机制。

会议现场(郭红伟 摄)
如果企业不慎进入刑事调查程序,科学有效的应对举措能够最大限度降低法律后果。案发后应当第一时间整理保存合规台账、活动留痕材料、员工培训记录,证实企业已经建立合规管理制度、持续落实风险管控举措,争取在单位犯罪认定下从轻处理的空间。企业还应当主动配合监察、公安机关调查,足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同时审慎区分企业单位行为与业务员私下违规操作行为,依托内部管控证据厘清责任边界。针对涉案金额临近3 万元立案追溯临界点的案件,全面梳理资金往来对应的正常学术交流活动,排查不存在利益交换的客观情节,积极争取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理结果。
医药行业从严监管已经成为常态,刑事追责门槛持续下调,合规经营不再是企业可供选择的发展策略,而是维持可持续经营的底线要求。行业主体应当主动研读最新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结合典型司法案例厘清行为法律边界,常态化开展风险自查,持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坚守廉洁经营、依法执业的法治底线。(北京京雄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国祥)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7月下(总第230期)医法医规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