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1月,安徽宣城某小区业主吴某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自有车位上,两日后取车时发现车头被损。吴某随即联系物业公司查看监控,却发现损坏位置处于监控盲区,地库出入口闸道拍照也因画面模糊、时间不准而无法锁定第三方。报警后仍未查找到实际侵权人。
吴某认为物业监控设施不完善导致无法追踪责任人,应由物业承担赔偿。物业则主张其仅收取场地服务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车价折损5000元及保险上浮损失3900元。
法院认为
宣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核心争议在于物业公司作为地下车库管理者,在监控存在盲区导致无法查明第三方责任人时是否应承担责任,最终从三方面作出认定。
吴某履行了交纳物业费及车位服务费的义务,物业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当地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要求小区配备具有录像功能的监控设施,开发商摄像头设置存在盲区不能成为物业免责事由——物业作为停车场实际管理者,有义务确保监控设施有效覆盖停车区域,盲区本身就是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位的表现。
物业公司的责任性质是补充责任。本案车辆损坏由第三人造成,但因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无法查找实际侵权人,物业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合考量监控盲区范围、物业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物业承托50%补充责任,赔偿1500元。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
本案为物业企业在地下车库管理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划出了清晰的履职标准。物业公司以“只收场地费不保管”为由抗辩的空间正在被司法实践不断压缩——只要物业收取了车位服务费,就负有确保停车场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费用名称不影响责任性质的认定。监控盲区是最常见的安保缺陷,但盲区的存在本身就是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位的表现,开发商建设时留下的硬件缺陷不能成为物业免责事由。建议物业企业定期检查地下车库监控覆盖情况,发现盲区及时补装摄像头,确保监控录像保存期不少于三十天,同时建立巡查登记制度,既是履职留痕,也是出事后争取较低责任比例的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