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苏人民法院化解一起棉籽买卖欠款案

新疆乌苏人民法院化解一起棉籽买卖欠款案

为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优势,近日,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人民法院通过“先行调解+司法确认”模式,成功高效化解一起棉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切实减轻群众维权成本。

2025年9月,赵某与刘某签订了《棉籽供应合同》。合同中约定,赵某向刘某供应棉籽,刘某支付棉籽货款。后续合作中,刘某欠赵某货款71万余元迟迟未予结清。赵某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向乌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一次性还清剩余货款、违约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积极对该纠纷进行先行调解,刘某提出抗辩,主张部分棉籽不具备制种标准,给其造成实际损失,不同意全额清偿欠款。承办人耐心细致告知正式诉讼程序周期长、流程繁琐、维权成本较高,在充分的释法明理与积极引导下,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原则自行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由刘某分两期支付60万元,若刘某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赵某可按照原欠款71万余元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赵某自愿放弃违约金、利息等其他诉讼请求。协议达成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乌苏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案涉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裁定确认该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真正实现纠纷“零成本”化解。同时,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法律效力等同于生效裁判文书,有效杜绝私下和解违约、重复诉讼等问题。

法官提示:先行调解+司法确认制度,是高效、便民、低成本的法定解纷途径。该模式无需进入诉讼程序、不收取费用、办结速度快,既能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化解商事纠纷,又能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轻群众诉累,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矛盾源头化解的重要司法举措。(沈玲 沈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