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项目致劳动者受伤 发包方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分包项目致劳动者受伤 发包方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郑芳芳

从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到请求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一位因工受伤者历经仲裁与诉讼,终于找到正确的维权路径。今年6月,随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送达,因工受伤的杨某终于可以向相关责任人要求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解决自己的工伤赔偿问题。

【案例回放】

2024年2月,某设计工作室承接了某单位办公楼室内装饰工程后,将其中的木工项目分包给了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案外人李某。同年3月,杨某经李某介绍,来到工地从事木工吊顶工作。

不料,一周后的一天,杨某在脚手架上作业时不慎摔落受伤。当杨某想要为自己维权时,却发现首先要解决一个问题:谁应为自己的受伤负责?

2024年,杨某以该设计工作室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驳回了他的请求。杨某不服,诉至贺兰县人民法院。法院亦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025年3月,杨某再次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该设计工作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次,他的诉求得以支持:法院判决确认该设计工作室承担杨某的用工主体责任。

正当杨某准备据此与设计工作室协商赔偿问题时,设计工作室提起了上诉。其在庭审中辩称,杨某由案外人直接雇佣和管理,双方不存在任何用工合意。

一个月后,二审法院驳回了该设计工作室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何在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后,法院判决用工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两者之间有何区别?记者采访了贺兰县人民法院一审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解释,确认劳动关系,侧重于审查双方是否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从属性”,即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依附关系,这通常需要双方有直接的用工合意。而在建筑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现象较为普遍,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往往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没有直接的联系,难以确认劳动关系。

“立法者为了特殊保护这类劳动者的权益,尤其是工伤保障权益,特别设立了‘用工主体责任’制度。”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结合本案,某设计工作室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木工项目违法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案外人。杨某虽由案外人直接招用,但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依法应由违法分包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某设计工作室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它更像是一种法定的、特殊的替代责任,其核心目的就是解决违法分包情形下农民工等流动劳动者的工伤赔偿主体缺失问题,为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兜底保障。”承办法官借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尤其是建筑行业的务工人员,在建筑工程领域因工受伤,如果无法确认与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不必气馁,可以请求确认发包方或违法分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解决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留能够证明工作地点的照片、视频、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即使是由“小包工头”个人转账),以及证明项目发包、分包情况的证据。

同时,也警示所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必然要承担因工伤亡职工的用工主体责任,得不偿失。合法经营、规范用工、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才是规避法律风险、履行社会责任的正确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