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用工协议,超龄劳动者的“护身符”

宁夏培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涛

过去,在企业用工实践中,有一类人员的劳动关系处于“灰色地带”——那就是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即养老金)的员工。对这类人员到底按“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处理,各地司法实践不一。

如今,这一模糊地带终于迎来了明确规范。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首次为这类“超龄劳动者”创设了独立的用工关系类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用工协议》,而非传统的《劳动合同》。

一、为什么不能签《劳动合同》

在《暂行规定》出台之前,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是否能建立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有的法院认为,只要当事人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可以建立劳动关系;而更多法院则倾向于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丧失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双方只能建立劳务关系。

《暂行规定》的出台,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它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纳入调整范围,不再以其是否领取养老金作为前提。只要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就适用本规定。

这意味着,从法律性质上,这类人员与单位建立的既不是标准的劳动关系,也不是普通的劳务关系,而是具有部分劳动保障特征的独立用工形态。

因此,继续使用《劳动合同》已不合时宜,甚至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合同无效。

二、《书面用工协议》怎么签

《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用工单位必须遵守。

根据规定,《书面用工协议》应明确约定以下核心事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协议期限;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劳动保护。这实质上构成了一份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正式合同,其内容的完备性直接关系到后续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那么,不签协议有什么风险?如果单位不与超龄劳动者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将直接违反《暂行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单位将因未签订协议而处于被动地位,不仅难以举证,还可能面临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要特别关注“未领取养老金”人员

在超龄劳动者中,“未领取养老金”人员是需要特别关注的群体《暂行规定》针对这部分人员,在社会保障方面作出特别安排:

要求用工单位必须缴纳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强制规定: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此条款彻底解决了过去超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索赔无门、单位是否担责”的核心痛点。

养老与医疗保险可以协商继续缴纳。《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如果超龄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经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非必须)继续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这为那些希望继续缴费直至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员工,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员工意愿,在协议中明确是否继续缴纳以及费用如何承担。

四、对企业的四点建议

第一,企业人力资源或法务部门应尽快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起草一份内容完备的《超龄劳动者书面用工协议》范本,确保涵盖所有法定必备条款。

第二,对于已在岗的超龄劳动者,应尽快与其协商、补签《书面用工协议》;对于新招用的超龄劳动者:必须在用工开始之日就签订协议,切勿先用工后签约。

第三,务必按照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和流程,及时为所有超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这是单位的硬性法定义务,绝不能忽视。未能参保的建议购买商业险。

第四,明确争议处理渠道。企业需注意,未来与此类员工的争议可能分为两类:按劳动争议处理: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的争议,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因协议的其他一般违约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清楚区分这两类渠道,有助于企业更高效地应对潜在纠纷。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对已达退休年龄未领取养老金人员的用工管理,从过去的法律模糊地带进入了有章可循的新阶段。对企业而言,最好的应对策略就是主动适应、规范操作、协议先行、社保护航。通过签订规范的《书面用工协议》,并重点落实好工伤保险等核心权益保障,企业既履行了社会责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效规避了自身法律风险,实现了用工管理的合规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