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晓波:路救基金垫付医疗费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严晓波:路救基金垫付医疗费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驾车出行成常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急需抢救,而不能及时从交强险和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者赔偿数额不足以支付抢救费而面临困境时,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设立则为因交通事故陷入困境的群众提供了保障。根据相关规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2021年5月,雷某驾驶小型轿车与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丁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雷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丁某因抢救需要产生大额医疗费用,但事故双方均无力承担。经申请,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后,于2021年6月垫付抢救费用共计3.5万余元。2023年6月,保险公司与雷某签订《救助基金垫付款分期还款协议》,约定雷某分两年偿还全部垫付款。协议同时明确,若任何一期逾期未还,则视为全部款项到期,雷某须一次性偿还剩余款项。协议签订后,雷某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但自2024年7月起未再按约履行。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雷某返还剩余垫付款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设立路救基金的目的系为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医疗抢救费用,从而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根据相关规定,路救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保险公司与雷某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约应一次性返还剩余款项。法院据此判决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专项资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本案中,侵权人虽与救助基金管理人达成和解并部分履行,但其后续违约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亦损害了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该判决有力保障了救助基金的良性循环,也警示交通事故责任人应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切莫因一时侥幸而承担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来源:太仓市人民法院 作者:严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