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复议化解环保争议
暖心护航民企稳健发展
——某公司不服某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决定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2日,某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年产2000万件纸箱加工项目,未严格按照项目环评报告要求取得排污许可、建立配套环境保护设施设备,且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某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30日内完成违法行为改正,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生产;逾期整改不到位,拟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决定书。
二、办案过程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立即进行受理审查,积极了解企业诉求,并就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进行研究讨论。经讨论研究决定,从尽快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角度,按照“应收尽收、存疑先受”的原则,将该案先行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予以审查,尽早化解行政争议,减小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案件受理后,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向该企业落户园区管委会及其所在地有关部门了解案涉项目来龙去脉和企业经营状况,发现申请人的实际产能仅为200多万件,与申请人在案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申报的2000万件相去甚远,且企业已按照其实际产能配备了污水处理设备,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未对环境造成影响。若企业按要求整改,将增加几十甚至上百万元资金投入,但因其产能暂时无法达到预期,势必会造成设备长期闲置浪费;若企业不按要求整改,后续将面临巨额罚款,且长期停产停业整改,对企业生产经营将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针对问题症结向双方予以释明,让企业认识到自身存在不切实际产能申报的错误,同时向行政机关指出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实际情况,不能机械执法,从而减小双方对立情绪;再搭建沟通桥梁,积极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共同商讨解决方案,被申请人指导申请人在系统中撤回了案涉项目申报,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办理了排污登记,最终被申请人撤销了该决定书,申请人也撤回了复议申请,案件终止。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是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实践中普遍认为该决定系过程性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存在争议。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申请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有较强的对立情绪,若等到行政处罚作出后,再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进行审查,必将大大增加行政争议化解难度,也必然会增加企业维权时间和成本,在当前形势下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坚持“应收尽收、存疑先受”的原则,畅通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渠道,提前介入,走访调查,梳理案情,采用“背靠背+面对面”的方式组织开展调解,不仅实质性化解了行政争议,还帮助指导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并有效监督了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主动作为,既维护了企业的权益,又守住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真正做到了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