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夕阳红” 司法暖民心——邻水县法院发布四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守护“夕阳红” 司法暖民心——邻水县法院发布四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为深入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扎实推进家事审判、老年权益专项司法保护工作,切实维护老年群体人身、财产、赡养等合法权益,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引导全社会树立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法治新风。近日,邻水县人民法院梳理发布四起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以案正风,以高质量司法护航老年群体安享幸福晚年。

案例一:子女代为保管老人专项资金 不得擅自占用、拒不返还

——冯某某诉万某乙保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某(1943年2月出生)与丈夫万某某共育有四名子女。2017年,万某某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家庭获赔相关费用。在扣除丧葬开支并经家庭成员分配后,剩余100800元专项资金,存入次子万某乙账户代为保管,专项用于冯某某晚年治病及丧葬事宜。

2023年1月,在社区居委会见证下,四名子女签订协议,约定由其他子女接管资金、共同赡养老人,但协议未实际履行,涉案款项仍由万某乙实际保管。后续冯某某因晚年开支需要,多次要求万某乙返还保管资金遭拒,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四名子女均认可该笔款项专属老人晚年使用,权属归冯某某个人所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家庭成员一致确认案涉款项为老人养老治病专属资金,权属清晰、性质明确,归冯某某个人所有。资金交由子女保管后,双方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在未约定保管期限的情况下,老人作为寄存人,有权随时要求保管人返还保管财产,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占用、拖延。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万某乙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冯某某保管资金100800元。判决生效后,各方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代管≠私有,保管不可侵占。现实生活中,部分子女以“代为保管”为名,变相占有、控制老年人个人财产,漠视老人自主支配权利。本案裁判依法厘清死亡赔偿金家庭分配边界,明确老人专属养老资金的绝对权属,坚决杜绝子女借保管之名侵占老年人财产,依法保障老年人财产自主权、支配权,通过司法裁判匡正家风家教、维护老年群体合法财产权益。

案例二:父母再婚不免除子女法定赡养义务

——陈某某诉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1955年1月出生)与丈夫育有三名子女。丈夫去世后,陈某某曾与子女达成赡养协议,约定随次子黎某乙生活、由其养老继承。共同生活四年后,陈某某另行再婚。经村委会调解,子女与再婚配偶再次签订协议,约定由再婚配偶全权负责老人养老终老,免除三名子女赡养义务。

后期因养老生活缺乏保障,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三名子女共同承担每月生活费及大额医疗费用。三子女抗辩认为,母亲已再婚且有养老约定,不应再由子女承担赡养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不可放弃、不可免除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因家庭协议、父母婚姻状态变更而消灭。当事人私下签订的“免除子女赡养义务”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婚姻自由,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再婚而终止。三名子女拒绝赡养的理由无法律依据。

法院依法判决:自2026年2月起,黎某甲、黎某乙、黎某丙每人每月支付陈某某生活费300元;老人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300元部分,由三名子女各承担三分之一。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百善孝为先,赡养无附加条件。司法实践中,不少子女存在“父母再婚、赡养免责”的错误认知,试图通过私下协议规避法定赡养责任。本案判决明确:赡养义务法定、刚性、终身,不能通过口头约定、书面协议随意免除,有力破除社会陈旧误区,以司法力量守护老年人婚姻自由与养老权益,持续涵养孝亲敬老、崇德向善的社会风尚。

案例三:多元联动实质性化解家事矛盾 保障高龄老人晚年安宁

——张某甲诉张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高龄老人张某甲(1941年1月出生)夫妇于1969年收养张某乙,含辛茹苦将其抚养成人。晚年以来,张某甲体弱多病,多名子女因老人赡养照料、财产分配等问题长期争执不休、矛盾积怨较深,家庭关系持续紧张。

2026年5月,张某甲突发重病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法院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女儿张某丙为法定监护人。为彻底化解长期家庭矛盾、保障老人晚年安稳生活,监护人代老人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老人与养子张某乙的收养关系。

【处理结果】

为最大限度保障高龄老人权益、实质性化解家事纠纷,承办法官采用巡回审判+人大代表联动调解模式,法理释明与情理疏导双向发力、多轮调解。最终各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张某乙将老人赠与房屋过户至监护人名下,并支付1万元照料补偿金;双方正式解除收养关系,赡养、财产、身份纠纷一次性清零、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

家事无小事,养老是大事。高龄、失能老人的晚年安宁、生活稳定、财产安全是司法保护的重中之重。本案坚持老人权益最大化原则,依托多元解纷机制,联动基层力量柔性化解多年积怨,一次性解决身份、赡养、财产多重纠纷,避免矛盾反复、衍生次生诉讼,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亲情修复、老有所安。

案例四:家庭经济纠纷不能成为拒不赡养老人的借口

——王某申请强制执行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近九旬老人王某(1936年12月出生)因赡养纠纷经法院判决:五名子女轮流按月赡养照料,逾期不履行则按每月1600元标准支付赡养费。

2026年7至8月,被告游某某拒不按期接回老人赡养,亦不支付赡养费用。其拒执理由为质疑老人退休金账目、与其他兄弟姐妹存在经济分歧。经查,其余赡养人均将老人妥善安置在养老机构,且实际支出养老费用高于判决标准,老人养老生活亟需保障。

【执行情况】

执行法官明确:赡养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和法定强制性,兄弟姐妹之间的经济争议、账目分歧,不得对抗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更不能作为拒养、拖养、弃养的理由。

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不宜反复搬迁折腾,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执行干警组织各方协调处置,达成最优养老方案:由游某某承担其赡养周期法定赡养费用、直接支付养老机构;其余赡养人自愿补齐养老差额。该案顺利执行完毕,切实保障高龄老人稳定、舒适的养老生活。

【典型意义】

赡养不容讨价还价,养老不容拖延推诿。子女不得以家庭经济纠葛、内部矛盾分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坚持善意、文明、高效执行,既刚性维护司法权威、压实法定赡养责任,又柔性化解现实养老难题,最大限度保障高龄老人生活安定,传递司法温度,彰显司法护航“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价值导向。

(供稿:邻水县人民法院 石永法庭/民一庭/柑子法庭/执行局/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