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肇事车辆交强险“脱保”,驾驶人被判自行承担全部5万元赔偿。
2024年12月24日,阿某驾驶交强险已过期的车辆上路,不慎将过马路的陈某撞伤,造成陈某受伤及财务损失,经霍尔果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阿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事后阿某虽对事故认定无异议,但以陈某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为由拒绝全额赔付。2025年11月26日,陈某诉至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要求阿某承担陈某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陈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均有完整票据及证明佐证,赔偿数额合理合法,阿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陈某全部合法损失。涉案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阿某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受害人无法获保险赔偿责任,理应全额担责。2月26日,法院判决阿某支付陈某赔偿款5万元。
法官说法: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脱保上路本身违法,不仅会面临交警扣车、保费两倍罚款的处罚,一旦发生事故,所有赔偿责任均由车主自行承担,商业险也无法替代交强险的法定保障作用。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务必牢记交强险续保期限,按时续保交强险,杜绝车辆“裸奔”,切莫心存侥幸。遵守交强险投保规定,既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也是守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小失大,承担难以承受的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古力娜尔·杰俄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