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孩子在机场突发腹痛如厕,一家六口在起飞前约10分钟赶到登机口时被拒登机,旅客随后起诉航空公司索赔2万余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旅客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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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2日清晨,沈先生一家六口计划搭乘6时50分的航班,从广西桂林前往福建厦门。当天正值假期出行高峰,机场排队的人较多,等他们办完行李托运、通过安检,时间已经接近6时30分。这时,沈先生年幼的儿子突然腹痛急需如厕,沈先生便带着孩子赶往附近的卫生间。
在此期间,机场广播播放了催促旅客登机的提示。当沈先生一家人赶到登机口时,却发现那里已经没有工作人员。此时距离航班计划起飞还有大约10分钟,但登机口其实早在6时35分,也就是起飞前15分钟就已经关闭,机长也拒绝让他们登机。无奈之下,沈先生一家只能重新购买当天飞往厦门的机票,直到下午才抵达目的地。
事后,沈先生认为,航空公司没有尽到充分的登机提醒义务,登机牌上“登机口于起飞前15分钟关闭”的提示被条形码遮挡,难以看清,于是将航空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机票款,并赔偿重新购票的差额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余元。
航空公司提出抗辩,称其已于购票阶段,通过《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向旅客告知登机口截止时间;机场值机柜台、登机口区域也设置了醒目的提示标识。在察觉6名旅客尚未登机后,机场多次广播提醒,其中包含两次针对性点名广播。航空公司认为自身已完整履行合同义务,旅客未能按时登机属于自身过错,相关损失应当由旅客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沈先生线上购票,双方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合法有效。“起飞前15分钟关闭登机口” 属于民航行业保障飞行安全的常规强制性规范,并非航司单方随意设定的条款。尽管涉案登机牌提示文字局部被条码遮挡,但航司在购票合同、机场现场多处设置提示,足以完成对旅客的告知义务。同时,航司在登机截止前开展多次广播、两次点名提醒,已采取合理措施催促旅客登机,不构成合同违约。一审判决驳回沈先生全部诉讼请求。沈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据中国民用航空局介绍,航班起飞前,航空公司工作人员需要制定旅客信息记录、航班航线信息、飞机重量平衡表、飞机油量表等大量信息并提供给机组,这些工作需预留足够时间完成,航空公司会在起飞前一段时间停止办理乘机手续,具体时间因机场设施和环境而有所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部分航空公司正在逐步缩短值机截载时间。2026年7月起,南方航空在深圳始发所有国内航班全面实施“一刻登机”服务,无托运行李旅客只需在航班登机口关闭前完成值机、安检及登机即可成行。同年1月,南航在广州始发国内航班也实现了“一刻登机”全覆盖。此外,东航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推出的“兴畅飞”服务,将登机口关闭时间设为航班计划起飞前20分钟。
航空运输具有严格的安全运行标准与固定的登机截载规范,旅客出行应合理规划行程、预留充足机动时间。日常出行建议提前1.5至2小时抵达机场,在暑期、节假日等客流密集、流程拥堵的出行高峰时段,更需进一步提前到场,为值机、安检、中转候机预留充足缓冲空间。旅客完成值机安检后,应及时前往指定登机口等候,持续关注航班实时变动信息、航站楼显示屏及机场广播提示,避免错过登机时限。需要明确的是,因个人行程规划失误、自身疏忽大意等主观原因造成误机的,由此产生的重新购票、行程延误等全部损失,均由旅客自行承担。
(本稿综合自法治网、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