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运输法学研究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25年学术年会精彩理论观点集萃

北京市交通运输法学研究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25年学术年会精彩理论观点集萃

(康宏亮  摄)

2025年12月14日,由北京市交通运输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共交通运输部党校(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与百度公司协办,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北京市交通运输法学研究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25年学术年会在北京交通大学召开。

周艾燕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发展中心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我国各种运输方式均有相应法律加以规范,但没有促进不同运输方式融合发展的综合性法律。交通运输法作为综合性交通运输法律,其制定是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时代之需。加快推动交通运输法立法进程、实现立法突破,有必要充分认识其立法的重大意义。科学地界定其立法定位,明确它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基本法、促进法和保障法,着力推进制度创新,构建稳固的支撑制度体系、多元的促进制度体系和有力的保障制度体系,从根本上消除困扰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制度性障碍。

刘雪杰 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交通规划所所长、高级工程师

首都圈通勤出行问题不仅关乎乘客出行效率与体验,也关系到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吸引力。目前,首都圈交通在设施规划、投融资、运输服务一体化等方面缺乏法律支撑与保障,导致涉及跨区域、跨领域等重大交通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为推动北京首都圈高效发展,提出如下建议:在国家层面制定首都法,将关系首都发展的战略性、重大事项通过法律予以确立;提升规划的法定效力,增强规划的约束力;设立“首都圈建设基金”并依法确定分摊比例,针对重大建设项目,将各方权责写入法律,按受益程度量化分配;建立跨区域的首都圈统筹协调机构,并赋予其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陈徐梅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城市交通与轨道交通研究中心专业技术负责人

城市公共交通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重要社会公益性事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尽管城市公共交通属于地方事权,但推动国家层面立法是贯彻实施国家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迫切需要,是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同时,考虑到各地在城市发展、公共交通模式与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在国家层面的法规规章制定中有必要为地方细化实施留出制度空间。下一步,应加快推动配套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和地方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推动国家层面立法的有效贯彻实施。

刘维 百度自动驾驶法律与合规资深专家

全球自动驾驶立法呈现三大核心趋势:一是“试点先行,立法跟进”,汽车产业主要竞争区域在技术和产业竞争的同时,通过立法打造“制度高地”,争夺产业未来话语权。二是“义务与责任体系重构”,对传统驾驶人的义务要求和责任分配逐渐转移。例如,德国立法明车辆确保有人、生产企业的义务;英国立法明确“无用户负责”自动驾驶需要运营者进行监督。三是“分段链条监管”,对车辆准入、上路通行与商业运营实施全链条且差异化的治理,如英国立法针对“无用户负责运营者”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设置了专章规制,形成了环环相扣的监管框架,旨在保障安全并推动技术与传统制度的融合。

王立梅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自动驾驶汽车数据安全风险来源多元、类型多样,车载系统的内部风险与智能网联的外部风险交织并存,需要保护责任与监管责任齐头并进,协力守牢安全底线。一方面,应压实制造商的数据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关键基础设置、云平台等重要风险节点相关主体的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严控从制造到运行的全流程数据安全风险。另一方面,应建立“硬法”监管与“软法”自律相协调的监管责任体系,推进监管部门在制造、路测、准入到运行的全流程中实现数据安全监管机制化、制度化,引导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担实自律管理责任,形成多方协同、多措并举的数据安全监督合力。

续俊旗 ICMA智联出行研究院执行院长

在当前法律框架下,驾驶员承担主要道路交通侵权责任,车企则可能面临产品责任风险,核心在于产品缺陷认定(如不合理危险或未达到消费者合理安全期待)。通过对舒某贵案、特斯拉案等国内外判例的分析,揭示责任分配趋势正发生变化:监管以更高阶自动驾驶标准审视辅助驾驶技术现实,公众期望与技术现实错位加剧责任张力,“告知与提醒”义务成为问责关键,运行设计域(ODD)管理也日益受到关注。为此,建议车企从事故事件应对、营销销售使用阶段的风险管理以及研发设计阶段嵌入抗辩逻辑等多方面采取应对策略,系统性管控法律风险。

朱本欣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在驾驶自动化场景下,存在因智能技术缺陷和人机交互错误引发的两种风险。对于第一种风险,若制造商未履行、未正确履行或未充分履行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基于忠于行为业务过失本质、汽车的产品本质及鼓励科技产业健康发展的考虑,宜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处理。对于第二种风险,若驾驶员因未谨慎监督智能系统、未充分熟悉系统运作、未定期检查更新,或者存在违规操作、接管不当、未及时接管等行为导致事故,本质上属于未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在满足交通肇事罪其他要件的情况下,构成交通肇事罪。

孔祥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

路测阶段的自动驾驶规则并未对现行汽车产品与道路交通法律体系构成根本挑战,但随着驾控系统智能化程度提高,自动驾驶汽车与传统机动车的异质性正在增强,自动驾驶立法面临“是沿用并改造现有机动车监管框架,还是构建全新的专门法律体系”的抉择。当前阶段,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时增设自动驾驶专章,从准入、责任、保险等方面集中回应现阶段核心监管需求,并为产业发展留出必要空间。长远来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自动驾驶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特别法,完成从“以人类驾驶员为核心”到“以自动驾控系统为核心”的法律范式转型。

霍艳丽 交通运输部党校(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法治教研部教研室主任

当前交通运输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已形成制度框架,但在实践落地、技术应用和跨域协同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未来需聚焦四大发展路径:一是完善行业化审查细则,填补细分领域制度空白;二是推进数智化赋能,搭建智能审查平台以提升效率;三是强化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破解监管壁垒;四是加强能力建设,构建多元共治格局。建议压实审查责任,规范存量清理;加快智能平台建设与动态监测;开展专项培训并加强宣传;深化跨域协同联动,全面提升审查质效;优化行业营商环境,推动交通运输市场竞争有序发展。

姚晓霞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道路运输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从业人员最多、运输量最大、通达度最深、覆盖面最广的运输方式。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道路运输规模不断增长,运输结构持续优化,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不断涌现,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制度制定出台时间较早,部分制度设计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相符,与建设统一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应从道路运输管制的放松与加强、新兴业态分类、网络平台法律性质及责任三个方面深入研究条例修改问题。

李亚凝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正高级研究员

对消费者而言,富有竞争力的民航业具有诸多积极影响。首先,激烈的竞争会促使航空公司不断优化航线网络布局,增加航班频次,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出行选择。其次,竞争会推动航空公司提升服务质量。为了吸引更多乘客,航空公司会不断改进客舱设施、提升餐饮水平、优化乘务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加舒适、便捷、个性化的飞行体验。此外,竞争还会促使航空公司降低票价,提高性价比。因此,一方面,应通过制定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与航空公司的责任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要为民航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与市场条件。

马睿君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发展研究中心政策法规研究室副主任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通过整合执法主体、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有助于打破区域执法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保障全国交通运输市场规则统一与监管协同。随着我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构建更为适用可行的执法制度规范,以有效整治超限超载、非法营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应打破部门壁垒,实现跨区域联合执法、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打通交通运输要素自由流动的堵点,推动客货运、物流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高效配置,契合统一大市场“畅通循环、规范秩序、公平竞争”的核心要求。这也是制定专门立法的价值所在。

栾志红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随着我国城市交通出行方式日趋多元,出租汽车领域的行政投诉呈现数量多、处置周期长的特点,投诉受理工作面临新挑战。当前反映突出的问题主要集中为以下几类:一是针对驾驶员不文明驾驶、服务不规范等行为的投诉;二是涉及网约车平台拒绝垫付费用、定价机制不合理等纠纷;三是围绕顺风车等新兴业态的投诉。部分投诉因责任主体不清、管辖界限模糊,导致问题难以及时解决,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与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之间的职责划分问题;二是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出租车投诉案件是否应依据属地原则进行转办处理尚未形成统一意见。

王梓晨 京东集团高级研发总监

L4级智能运力网络已非技术构想,而是在特定场景下具备规模化潜力的产业现实。然而,技术的“星罗棋布”正面临现行法律规则的模糊地带。从实验室走向开放道路过程中的四大核心法律挑战:自动驾驶物流车辆的上路身份与路权困境、事故责任的全新划分逻辑、跨区域运营的监管协同难题,以及技术标准与法律认证的衔接缺口。法律的智慧在于为发展提供可预期的轨道,而非不可逾越的壁垒。因此,应通过监管沙盒试点、关键立法推动,以及新型责任与保险框架设计,构建一个既能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公平,又能激励技术迭代与模式创新的适应性规则体系。

周忠成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监委会主任

无人机物流作为低空经济与新物流模式的核心业态,在提升效率、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因其运行环境的复杂性与技术的新颖性带来独特的法律风险和责任认定困境,包括空中坠物侵权、空中碰撞责任、隐私权与数据安全侵害,以及运营准入与空域使用合规风险等。应构建以“运营人无过错责任为原则、生产者产品责任为追偿、保险机制为保障、分类监管为手段”的综合性法律责任体系,并围绕空域精细化管理、数据治理、标准化建设与监管沙盒等方面,提出系统性的风险规制路径,为保障行业安全、有序发展提供法学理论与制度支撑。

陈磊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随着智能驾驶技术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对个人数据所形成的数据红利及其经济利益产生诉求,因此,对智能驾驶场景下的个人数据进行确权尤为必要。应将智能驾驶个人数据权定位为“综合性权利”,根据可识别性与场景化区分的二级规则对个人数据进行确权,并赋予智能驾驶个人数据指向者知情权、必要同意权、删除与修改权,赋予智能驾驶个人数据使用者采集权、携带权、使用权与收益权,使智能驾驶个人数据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在特殊场景下,国家应发挥控制和调控职能,同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共同维护数据市场的有序发展,推动智能驾驶汽车的专门立法与行业规范的制定。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1月下(总第218期) 学术动态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