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商事交易中,行为比言语更有力!

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商事交易中,行为比言语更有力!

“货不对板”想退差价,却因收货时没提异议、还付了全款被驳回?日常生活中,不少企业或个人在交易中可能遇到类似情况,要么怕耽误后续事宜“无奈”收货付款,要么觉得“先收货再说”,事后发现问题才想维权。但法律上,“沉默”和“全款支付”可能被认定为对货物的认可,维权可没那么简单。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就给大家说清交易中“及时维权”和“保留证据”的重要性。

案件由来

2024年,千百公司和宏大公司签订了钢结构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按货物实际卡尺厚度计算货款”,比如约定厚度2.3毫米,就该按实际供货厚度算钱。后来千百公司收到货后,向宏大公司支付了全款314434.72元。

可没过多久,千百公司突然反悔,说宏大公司实际供货厚度是2.0毫米,却按2.3毫米的标准算了货款,多收了33130元差价。千百公司解释,当时因外贸供货时间紧迫,只能“无奈收货付款”,现在要求宏大公司返还差价。

面对诉求,宏大公司可不认账:一方面,是千百公司中途更改图纸,导致货物用量、重量和合同有差异,自己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千百公司收货时没提任何异议,还自愿付了全款,现在反过来要差价,明显是出尔反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是千百公司支付全款的行为,是否意味着认可货物质量和价款?“无奈收货”的主张能不能成立?

首先,合同里明确约定了验收标准,如果货物不合格,千百公司有权要求更换、退货,甚至从货款里直接扣款。但千百公司收货后,既没按约定提出异议,也没扣款,反而支付了全款,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是对货物状况的认可。

其次,宏大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千百公司的代理人曾确认过订货表和314400元的发票金额,当时也没提厚度不符的问题,进一步证明千百公司知道并认可货物和价款。

最后,千百公司说“无奈收货”,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当时处于被迫状态,也没有证据表明宏大公司利用其外贸履约压力进行胁迫。因没有证据支撑的主张,法院最终驳回千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法官说法

本案给所有市场经营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行为课”。在商事交易中,法律格外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第一,“签字盖章”固然重要,但“真金白银”的支付行为更具决定性。合同条款为双方设定了权利和义务,而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如验收、付款则是检验双方是否同意合同变更或履行状况的试金石。当付款行为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付款行为本身可能构成一种新的、事实上的合意。

第二,权利如不行使,过期可能作废。合同明确赋予了千百公司在货物不合格时扣款的权利,这是一个重要的自救条款。但其在收货、验货的关键时期选择放弃行使该权利,反而作出了完全相反的付款行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和对对方履行情况的认可。

第三,“无奈的妥协”需有证据支撑。商业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各种履约压力,但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如果确实因为紧急履约、对方胁迫不得不接收不合格货物等特殊情况,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胁迫证据、紧急履约的证明材料等,否则“无奈收货”就是空口无凭,法院无法采信。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它既要求我们“说话算数”,更要求我们“行为一致”。本案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您的每一个行为,特别是付款、确认等核心环节,都在无声地塑造着最终的法律关系。切莫在交易时“按部就班”,在事后又“反悔找补”。唯有在每一个环节都秉持诚信,谨慎行事,才能有效预防纠纷,共同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