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通过先行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一起因“流浪猫抓人”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做到“小案不小办”,让群众在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

案件回顾
近日,市民刘某牵着自家小狗路过灞桥区某饭店时,一只橘色猫突然从店门口冲出,攻击刘某的狗。刘某迅速将狗抱起,猫又跳起攻击刘某,致其被抓伤流血。
该猫虽无明确主人,但长期在饭店周边活动,并由饭店员工偶尔投喂。受伤后,刘某找到饭店老板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因责任认定产生分歧。刘某认为,猫是在饭店门口抓伤人的,饭店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负责;饭店老板则感到委屈,认为这只是一只流浪猫,并非自己饲养,自己只是出于好心投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无果后,刘某一纸诉状将饭店老板起诉至灞桥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灞桥法院考虑到该案事实较为清楚、争议标的额不大,但涉及民生小事,若直接判决可能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和谐。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经征得双方同意,灞桥法院启动先行调解程序,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介入处理。

调解员首先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刘某觉得自己无故被抓伤,打疫苗花钱又受罪;饭店老板则认为流浪猫是自己跑来的,不该由他担责。随后,调解员从法理和情理两个维度入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向饭店老板释明:虽然涉案猫可能是流浪猫,但若长期在饭店特定区域活动并接受投喂、管理,事实上已形成一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饭店对进入其经营区域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他人损害,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同时,调解员安抚刘某情绪,引导其理解小本生意经营不易,适当降低过高的心理预期。经过多轮“背对背”沟通和“面对面”协商,饭店老板最终认识到自身在安全管理上的疏忽,主动向刘某道歉并同意赔偿相应损失。刘某也表示谅解,双方当场达成和解协议,一场因“猫抓人”引发的纠纷圆满画上句号。
下一步,灞桥法院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意识,从细微处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小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