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有个圈,圈里圈外要分清。本金利息和费用,白纸黑字画好边。圈内责任咱承担,圈外麻烦不沾边。
基本案情
2020年陈某通过张某介绍向王某借款20000元,并向王某出具欠条且注明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陈某无力偿还,张某遂替陈某偿还20000元借款。陈某又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并找到罗某提供担保,载明:欠张某20000元(贰万元),9月还5000元,有罗某担保,以后每月还5000元。陈某作为欠款人,罗某作为担保人均在担保条上签字。但到期后陈某仍未偿还,张某便要求罗某承担责任,罗某共向张某偿还20000元本金和15000元利息。后罗某提起诉讼向陈某追偿其代为支付的欠款和利息。
法院审理
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陈某欠张某20000元无力偿还,原告罗某作为担保人偿还该笔债务后向被告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担保条,原告担保的范围为被告欠张某的20000元债务,担保条中没有约定债务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利息,超出了担保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要行使追偿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保证人已向债权人承担了全部或者部分保证责任;第二,债务人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全部或者部分免责;第三,保证人未放弃追偿权;第四,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范围只能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第五,保证人的履行行为无过错。
基于担保上的从属性,担保债务的范围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故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该限定在主债务数额范围内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给付额高于债务人的负债额时,其对于超出部分不得追偿,而应向债权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陈某与罗某向张某出具的担保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因此,罗某偿还的15000元利息,不仅超出了担保范围,也超出了陈某应偿还的债务范围。因此,本院对罗某向陈某追偿15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代文官 张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