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借微信账号供他人“抢红包”,被行拘!

男子出借微信账号供他人“抢红包”,被行拘!

不少人收到所谓“高薪兼职”邀约,只需出借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团购、支付账号,简单交由他人使用,就能轻松赚取佣金。很多人至今还沉浸在“只提供账号就能赚到钱”“稳赚不赔”的幻想中,殊不知危险已悄然来临。

近日,湖南邵东公安通报一起案例:2026年10月8日,邵东市廉桥镇男子刘某,应朋友请求出借本人实名微信账号供对方“抢红包”,并从中赚取好处费。经查,刘某朋友利用其微信号累计抢得红包34522元,刘某从中获利1990元。其中,该微信账户内抢到的5800元红包涉嫌某公安机关办理的诈骗案件。目前,刘某已被邵东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图片由AI生成

账号实名绑定责任,出借之后一旦被用于违法活动,注册人就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北京四中院曾审理这样一起案件。韩某将本人实名注册的团购账号出借小娟经营,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却迟迟未能收货。韩某辩称只是出借账号,对交易情况并不知情。最终,法院判令韩某与小娟承担连带退款责任,账号实名注册人不能仅凭“只是借个账号”免除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微信账号一经实名认证,在善意交易相对人看来,账号使用人的行为可归属于实名注册人。善意相对人据此形成合理信赖,账号出借人未尽管理义务、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从刑事层面来看,出借实名账号容易触犯两类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百一十二条分别对该两类犯罪作出规定。

2025年7月28日,“两高一部”发布典型案例: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工作室,专门为先期封禁的QQ账号提供解封服务。经查,经其解封的账号中至少79个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造成68名被害人损失1350余万元,张某某退赃4000元。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这种有组织、职业化的协助行为属于犯罪链条一环,应当依法追责。

另一起案例中,北京男子李某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按照上家指令操控多个账户收转资金,涉案金额20万余元,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广大群众应当知晓,出借微信等实名网络账号,潜藏行政、民事、刑事多重法律风险。账号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实名注册人很可能卷入纠纷甚至涉嫌犯罪,切莫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

(本稿综合自南方都市报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