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甜蜜旅游到互送礼物,从节日红包到日常转账,恋爱期间,情侣之间难免产生经济往来,这些曾经甜蜜的“负担”,分手后又当如何厘清,是你情我愿的“赠予”,还是心照不宣的“借款”?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恋爱期间的转账,到底是“赠予”还是“借款”?
基本案情
2022年,小张和小王正处于热恋期间,二人资金、礼物来往密切,小王曾多次为小张购买化妆品等礼物,小张亦多次向小王转账,2022年10月,小张因小王因购买礼物等使用的信用卡利息过高,遂向小王转账20000元,并通过微信告知小王,小王亦默认收下了该笔转账,二人分手后,小张通过短信向小王索要该笔转账,并声称,该笔转账为借款,因信用卡利息过高,所以借你周转使用,小王并未回应,小张遂及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偿还借款2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当基于双方真实的借款合意,既要有债务人的要约,又要有债权人的承诺。案涉款项发生于小张与小王恋爱期间,且双方经济往来频繁,数额零散无规律,小张虽然提供了300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但其未提供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且分手后小张向小王催讨的短信记录也未得到小王回应,因小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经达成借款合意,不能排除系双方恋爱期间情侣相互支出等其他情形,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向小张进行了释法明理工作,小张在厘清事实与法律后,自愿选择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情侣在热恋期间的资金往来,通常基于双方特定的人身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认定情侣之间给予财产的性质,应当从给付款项的目的、金额、合意等多方面综合判断。而一般情侣在节日或特殊的时间点送出的价值不高的礼物或者带有“521”“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法律一般认定为赠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予的款项一旦完成交付,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不能撤销赠予”。对于情侣之间不具有特殊含义金额的款项往来,双方对是否属于借款存在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主张借款的一方理应提供债权凭证等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而本案中,小张向小王转账30000元,但未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故不能支持其诉求。(代文官 张闰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