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连本带息结算后,重新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并另行约定利息的情况,但约定的内容是否一定能够得到法律支持?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利滚利”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2年8月14日,被告范某因需向原告张某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22年10月14日前偿还借款。因被告范某到期未偿还借款,2024年6月5日,范某与张某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并载明借到张某现金6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分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因范某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于2022年8月14日向张某借款40000元,后未按期偿还借款,并于2024年6月5日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共计 60000元,并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根据法律规定,后期借款本金不应超过最初借款本金40000元与以40000元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4.8%自2022年8 月14日计算至2024年6月5日的利息之和计算,经核实,认定的后期借款本金为5087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整个借期内利息不应超过以前期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4.8%自出借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张某起诉之日视为借款期限届满)的利息之和。经核定,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上限,故其予以调整,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自2024年6月6日计算至张某起诉之日,以50870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12%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利滚利,又叫“复利”,民间俗称“驴打滚”,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即除最初的本金要计算利息外,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再生利息,由此产生的利息称为复利。目前,法律上是支持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滚利”的,但后期借款本金与利息的认定受到双重限制。首先,关于后期借款本金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如上述案例,范某自2022年8月14日向张某借款40000元后,于2024年6月5日重新与张某结算借款为60000元,双方借款合同于2022年8月14日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14.8%,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范某与张某于2024年6月5日重新结算的后期借款本金不应超过前期借款本金40000元与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自2022年8月14 日计算至2024 年6月5日的利息之和,即50870元。而双方重新结算的本金为60000元,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超出部分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故后期借款本金为50870元。
其次,关于利息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仍如上述案例,根据法律规定,在约定“利滚利”的民间借贷中,整个借期内利息不应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4.8%自出借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之和。经核定,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上限,故对其予以了调整。
法律关于民间借贷中“利滚利”虽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但其受到双重限制,无论如何计算,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总额不应超出实际出借本金加上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之和,如此,既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又能维护民间借贷市场良好环境。(王勇 代文官)